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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4-1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忠美美容美发用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4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泮忠露
注册号 92140502MA0JFYJE4X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202224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忠美美容美发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月20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2021),称群众举报:晋城市城区忠美美容美发用品店2020年11月8日通过店内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发布“柏天娜 斑痘敏问题性技术培训会”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手把手用祖传秘方祛除多年治不了的痘痘,彻底根治。外治内服彻底根治不复发的技巧与方子(不打针、不手术、不动刀)”等

2022年1月25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忠美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1.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手机上点开其微信(微信名:忠美美业-茜茜 ,微信号:wxxwxx1123 ),发现在当事人的微信朋友圈于2022年1月13日发表有“屑满为患  顾客使用一次真芯草洗发水,满头头屑统统清洗掉了...真芯草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图片”等内容的宣传广告,于2022年1月18日发表有“大学生体验真芯草洗发水后,堵塞毛囊口的垃圾毒素统统洗掉,带走两瓶真芯草...顾客头发稀疏,使用真芯草防脱科学搭配一个月后,头发不再掉,并长出众多新发...真芯草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图片”等内容的宣传广告,于2022年1月23日发表有真芯草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图片,图片下方有“顾客头皮患有湿疹,又痛又痒,使用真芯草纯中药洗护产品一个半月后,几乎好了。真芯草高效消炎杀菌,为你的头皮健康保驾”等内容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检查情况截屏并打印取证。

2.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区展架上摆放有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上述宣传产品“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系列。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检查情况拍照并打印取证。

3.现场执法人员在泮忠露提供的手机上打开其微信(微信名:忠美美业-茜茜 ,微信号:wxxwxx1123 朋友圈,未发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2021)登记表中群众举报的广告内容。现场当事人在案源线索移交附件相关广告截图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执法人员在接到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2021)群众举报的第六个工作日,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回复了举报人:根据举报的材料、图片和现场检查情况,准备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1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2月7日、2月14日,对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视频。

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相关资质复印件。

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备案信息及检测报告复印件。

2022年3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广告费收据。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材料中涉及的晋城市馨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市Y酒店)进行执法检查。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材料中涉及的晋城市城区头领美容店(头领逆龄会所)进行执法检查。

2022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微信名:忠美美业-茜茜 ,微信号:wxxwxx1123”是当事人与其妻子共同使用的微信号。当事人分别2022年1月13日、18日、2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其店内经营产品“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的宣传广告,其广告内容有:“屑满为患  顾客使用一次真芯草洗发水,满头头屑统统清洗掉了...真芯草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图片”、“大学生体验真芯草洗发水后,堵塞毛囊口的垃圾毒素统统洗掉,带走两瓶真芯草...顾客头发稀疏,使用真芯草防脱科学搭配一个月后,头发不再掉,并长出众多新发...真芯草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图片”、“顾客头皮患有湿疹,又痛又痒,使用真芯草纯中药洗护产品一个半月后,几乎好了。真芯草高效消炎杀菌,为你的头皮健康保驾”等宣传语。当事人经营的“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功效为深层清洁、滋养柔顺、养发、亮发的功效,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宣传广告内容中所称功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2.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案源线索移交(登记编号:2022021)登记表中群众举报的相关内容,于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与举报人就举报纠纷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成功,并签署了《投诉调解协议书》。

3.本案广告费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1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3份、现场检查当事人微信朋友圈广告打印件5张、现场检查图片13张、案源线索移交附件复印件的相关广告截图7张,证明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及涉案单位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泮忠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询问笔录4份,证明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14日、2020年2月17日、2022年3月24日分别对当事人和举报人的询问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6.涉案广告费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的费用。

7.《投诉调解协议书》一份、转账截屏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与举报人就举报纠纷事宜调解成功的相关资料。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真芯草植物精华养护洗发露”宣传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事人2021年5月19日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受到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从重行政处罚。

2.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广告内容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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