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67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22日,接上级移交线索,称**************微信公众号多篇文章内容涉嫌违反规定,并移交了相关文章内容。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对移交的文章内容核对确认。3月28日,经审批,立案调查。4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本案当事人晋城晋东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晋城晋东骨科医院”所有权归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6条宣传内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存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6条宣传内容中均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乘车路线、咨询电话、位置图示,以及治疗科目。
广告1:[椎间盘学校]骨科科普 生活中碰到脊柱骨折的患者我们该如何?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阅读量100。
广告2:[椎间盘学校]骨科科普 想要孩子挺直腰杆,结果却脊柱侧弯怎么办?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9日,阅读量77。
广告3:[晋东科普]冰敷或热敷,到底怎么选?别再弄错了!发布时间2022年1月6日,阅读量156。
广告4:“71岁男子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成功解除患者疼痛”,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阅读量161。
广告5:“年轻人也椎间盘突出?谈谈在晋东骨科医院做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阅读量147。
广告6:“84岁川底老人骨折,手术还是保守?”,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阅读量251。
二、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以下3条内容,利用了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简介、治疗过程、治疗方法等未经审查。
广告4:“71岁男子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成功解除患者疼痛”,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阅读量161。
广告5:“年轻人也椎间盘突出?谈谈在晋东骨科医院做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阅读量147。
广告6:“84岁川底老人骨折,手术还是保守?”,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阅读量251。
三、存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广告4:“71岁男子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成功解除患者疼痛”,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阅读量161。介绍了患者晋城市沁水县刘师傅的治疗过程,附有患者手术后的图片,文中描述“经过桂勇主任与患者及家属耐心沟通后,经患者及家属商量后同意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恢复良好,术后第3天在助行器辅助下,下床活动患者及家属非常满意手术疗效”。文末附有卫生技术人员“张慧龙、桂勇”的图片和简介。
广告5:“年轻人也椎间盘突出?谈谈在晋东骨科医院做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阅读量147。介绍了患者山西晋城周村镇小丽的治疗过程,附有图片,文中描述“检查后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任医生带领的脊柱关节科团队为患者施行了椎间孔镜下髓核摘除术手术切口仅约5毫米……,手术时长为3个小时,效果立竿见影……”文末附有卫生技术人员“任腾飞”的图片和简介。
广告6:“84岁川底老人骨折,手术还是保守?”,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阅读量251。介绍了患者晋城市川底乡的焦奶奶,附有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图片及14秒视频,文中描述“我院创伤科专家小组连夜研究讨论给出手术方案左股骨踝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术……两个月后焦奶奶可以独立行走,生活自理”。文末附有卫生技术人员“张慧龙、桂勇”的图片和简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微信内容中涉及到的三位患者的住院证明,三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明复印件,证明本案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引用的患者和医疗技术人员的信息情况。
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微信公众号所有权情况。
《微信公众号代运营计划书》一份,证明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情况。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院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查情况。
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2年5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因疫情影响物流导致其运营受阻,疫情期间又配合所属卫生部门抽调医护人员800余人次,奔赴防控卡点及核酸检测一线工作等,申请给予最低处罚。
2022年人5月31日,经复核,鉴于当事人提出的因疫情影响物流导致其运营受阻,疫情期间又配合所属卫生部门抽调医护人员800余人次,奔赴防控卡点及核酸检测一线工作等因素。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建议减轻原处罚金额。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六)项,第十六条。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6条宣传内容中均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乘车路线、咨询电话、位置图示,以及治疗科目等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故认定该6条宣传内容为医疗广告。
根据《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当事人发布的3条科普广告不纳入审查范围。但另外3条广告利用了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简介、治疗过程、治疗方法等未经审查,当事人虽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体类别与本案违法的3条医疗广告内容不一致,故不予认可。
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内容中利用的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住院证明和医师资格证,非虚假内容。
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费用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该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