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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6-1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球墨铸铁井盖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7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25MA0HNM37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秦建利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球墨铸铁井盖;2.处销售不合格的球墨井盖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72

    当事人: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1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球墨铸铁井盖(规格型号:QT-700 D400)进行了抽捡,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井座支承面宽度不符合GB/23856-2006《检查井盖》的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10211JC0308)。

2022年2月8日接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编号:晋市市监监督2022002号通知单,随通知单附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

随后根据上级交办,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型号规格的球墨铸铁井盖。

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生产的(规格型号:QT-700 D400)的球墨铸铁井盖共100个。抽检用去1个,库存99个(包含备样,未销售)。在2021年12月7日接到检验报告后对剩余的99个球墨铸铁井盖进行了销毁(有现场销毁剩余球墨铸铁井盖的图片为证)。销售价为:200元/个,成本价为:190元/个。涉案货值金额20000元(200×100=20000),违法所得10元(200-190=1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2021年11月1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晋城福兴铸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球墨铸铁井盖(规格型号:QT-700 D400)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2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6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井座支承面宽度不符合GB/T23858-2009《检查井盖》标准的球墨井盖。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球墨铸铁井盖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因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球墨铸铁井盖,我队于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过行政处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1 92),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情形。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查找质量问题的源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建议本案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球墨铸铁井盖;

2.销售不合格的球墨井盖值金额倍的罚款4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4001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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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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