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7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在该单位入店门南侧经营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发现一瓶外标签标识为“金龙鱼葵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商品,商品标注有“净含量,5升;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GB2716;生产日期:瓶肩所示”,观察商品,在瓶颈处发现标有“20200803 01:48:37INPHU”字样,在该商品同区域摆放有同类型、同品牌、同规格在保质期内商品。2、在该单位经营场所中间区域商品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1瓶外标签标注为“湘美奇红油豆瓣”的商品,商品标注有“净含量1千克;制造商:邢台东旺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平乡县麻头寨;手机:1393196626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打码处”,观察商品,在瓶盖上标有生产日期“2020/09/05”字样,在该商品同区域摆放有同类型、同规格、在保质期内的商品。3、在该单位经营区域中间商品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上,发现4瓶外标签标注为:“坤云牌花椒油”的商品,商品标注信息有“净含量:100ML;邢台坤云调业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百泉大街三巷8号;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4月09日”,在商品摆放位置的货架上贴有标签,标签标注有“100克花椒油 5元/瓶”字样,在商品同区域摆放有同类型、在保质期内的商品。4.上述商品均在该单位经营区域正常经营货架上,直接面向消费者。5.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货商资质及构进票据相关资料。6.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2年5月7日,对该单位经营者朱红艳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5月9日,经审批,对1瓶“金龙鱼葵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湘美奇红油豆瓣”、4瓶“坤云牌花椒油”予以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外标签标示为“金龙鱼葵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商品(净含量,5升;生产日期:20200803;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为该单位从晋城市瑞益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此批次共购进4瓶,购进单价为60元/瓶,至执法检查时已销售出去3瓶,销售单价为65元/瓶。2022年5月5日执法检查时,发现1瓶该产品摆放在该单位经营区域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供消费者自行拿取。因该产品以零售方式出售,该单位未提供销售票据,无法确定已销售的3瓶产品,是否为超过产品保质期后销售的,故货值金额认定为65元(执法检查时发现的1瓶),违法所得0元。
经查,外标签标示为“湘美奇红油豆瓣”的商品(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0/09/05;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为该单位从山西鑫隆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7元/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2022年5月5日执法检查时,发现1瓶该产品摆放在该单位经营区域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供消费者自行拿取。因该产品以零售方式出售,该单位未提供销售票据,无法确定已销售部分,是否为超过产品保质期后销售的,故货值金额认定为9元(执法检查时发现的1瓶),违法所得0元。
经查,外标签标示为“坤云牌花椒油”的商品(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年4月09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为该单位从山西鑫隆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此批次共购进20瓶,购进单价为4元/瓶,至执法检查时已销售出去16瓶,销售单价为5元/瓶。2022年5月5日执法检查时,发现4瓶该产品摆放在该单位经营区域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供消费者自行拿取。因该产品以零售方式出售,该单位未提供销售票据,无法确定已销售的16瓶该产品,是否为超过产品保质期后销售的,故货值金额认定为20元(执法检查时发现的4瓶),违法所得0元。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4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取证照片12张,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当事人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年5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鱼葵籽清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1瓶、“湘美奇红油豆瓣”1瓶、“坤云牌花椒油”4瓶。
罚款5047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