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03号
当事人: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4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大医院”发布的多篇文章涉嫌违反规定。3月31日,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晋城大医院”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并对案源线索中的两篇文章内容进行确认。4月2日,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5月9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大医院”为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所有并运营。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标题为“这些血管疾病,介入治疗能帮上忙!”的广告内在介绍有哪些症状就要怀疑是否有血管疾病出现的同时,出现该院地址、联系方式进行宣传;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标题为“罕见病例及时诊断,晋城大医院内分泌科实力在线!”的广告通过患者在该院内分泌科检查、治疗及病情稳定的内容进行宣传,并出现该院地址、联系方式。以上两则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本案的广告费用为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相关情况;
4.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截图, 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阅读情况;
5.微信公众号简介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情况;
6.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该院公众号编辑、发布费用证明,证明该院发布相关文章费用;
8.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6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自建微信公众号内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7日发布了两篇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标题为“这些血管疾病,介入治疗能帮上忙!”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出现该院地址、联系方式,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标题为“罕见病例及时诊断,晋城大医院内分泌科实力在线!”的广告,以患者名义进行宣传的同时,出现该院地址、联系方式,构成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
当事人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抽调医务工作者入社区、高铁东站进行了核酸采集等工作,去年元月成立了晋城市重点人群新冠疫苗紧急接种点。并多次派出核酸检测、采样队伍,支援湖北、忻州、太原、上海(目前共有31名医护人员仍在上海)等地,协助完成当地疫情排查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涉案文章,尽快中止了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公众号总用户数、违法广告阅读次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处罚。
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处罚。
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处罚。
统筹本案案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