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88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瑞祥五金建材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晋城市城区亚楠电缆经销部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14盘标称为“旭阳电缆、型号602271EC01(BV)、规格:1.5m㎡、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执行标准:GB/T5023.3-2008、工厂编号:A004369S、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ccc标识、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铜芯塑料线)”等字样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上的商标标识为“旭阳”,2022年4月11日,经“旭阳”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晋城市城区亚楠电缆经销部提供的供货商票据,上述电线在晋城市城区瑞祥五金建材经销部购进。
2022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瑞祥五金建材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和晋城市城区亚楠电缆经销部一样的票据,现场未发现涉案同型号电线电缆。
2022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4月2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旭阳”的商标持有人。执法人员在晋城市城区亚楠电缆经销部现场检查用于销售的14盘“旭阳”牌电线电缆,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产品是晋城市城区亚楠电缆经销部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从当事人处购进的,并提供了票据和资质证明。销售价格为75元/盘,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4×75=1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张,证明2022年4月1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及销货票据2张,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价格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涉案电线电缆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6.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为商标持有人;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五年内无商标侵权行政处罚;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2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8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1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