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84号
当事人:泽州县大东沟镇申凤云五金机电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移交案源线索,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门店销售1.标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额定电压450/750V,型号:防老化,长度100M,规格2×4㎜2,标准编号:GB5023.3-1997,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认证编号:2007010105243315 2007010104243313 CCC”电线1盘;
2.标称“型号:绞质线,执行标准GB/T5023.3-2008,标称截面2×1.5㎜2,额定电压450/75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19年1月23日,天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CCC”电线1盘。上述电线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强制性认证证书。经审批,对上述电线进行扣押。详见(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711号)
2022年3月21日,经审批,对本案延长立案调查。
2022年3月31日,经审批,对涉案电线进行延长扣押。
2022年4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4月13日,经审批,对本案涉案电线进行协助调查。
2022年4月28日,经审批,对涉案电线进行解除扣押。
案件事实:
经查,泽州县大东沟镇申凤云五金机电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电线电缆。
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门店销售1.标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额定电压450/750V,型号:防老化,长度100M,规格2×4㎜2,标准编号:GB5023.3-1997,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认证编号:2007010105243315 2007010104243313 CCC”电线1盘。进货价55元/盘,销售价100元/盘。当事人提供不出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认证证书编号为2007010104243313的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GB/T5013.4-2008/IEC 60245-4:2004,JB/T8735.2-2011,规格型号:60245IEC53(YZ)300/500V 0.75-2.5(2-5芯);YQ300/300V 0.3-0.5(2-3芯);YZ 300/500V 4-6(2-5芯),1.5-6(3+1芯);认证证书编号为2007010105243315的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GB/T5023.3-2008/IEC 60227-3:1997,规格型号:60227IEC01(BV)450/750V1.5-25;60227IEC 05(BV)300/500V 0.5-1。上述证书均属于撤销状态,撤销日期2017年07月13日。
另查明,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电线电缆部分,结合目录中“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使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上述1盘型号为防老化的电线电缆不属于认证范围。
2.标称“型号:绞质线,执行标准GB/T5023.3-2008,标称截面2×1.5㎜2,额定电压450/75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19年1月23日,天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CCC”电线1盘。进货价77元/盘,销售价100元/盘。因上述电线当事人提供不出强制性认证证书。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线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协助调查,2022年5月5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涉案电线标的企业“天津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存在。涉案电线标注的厂址“天津市南开区新南马路五金城”范围较大,信息不详实,无法进一步核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防老化的电线购进3盘,卖了2盘;天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绞质线的电线购进2盘,卖了1盘.该案货值金额3*100+2*100=500元,违法所得(100-55)*2+(100-77)*1=1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五金机电部销售的电线电缆情况。
4.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该五金机电部销售有涉案电线电缆。
5.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型号与认证信息不符;
6.协助调查函,证明涉案电线协助调查情况。
7.《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型号不属于认证范围;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2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8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1.当事人销售的上海开越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防老化的电线,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电线电缆部分,结合目录中“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使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型号为防老化的电线电缆不属于认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的天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绞质线”的电线,经协查,电线标的企业“天津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存在。涉案电线标注的厂址“天津市南开区新南马路五金城”范围较大,信息不详实,无法进一步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予以:1.没收涉案电线共计2盘;2.罚款人民币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3元;罚没合计31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