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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6-1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优乐康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9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优乐康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24MA0LA96C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志媛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2022〕9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山西优乐康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者:******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9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案源线索移交,称山西优乐康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发布名称为“北京同仁堂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宣传内容有“Y-氨基丁酸安睡整晚,失眠多梦、睡眠质量差、心烦焦虑、入睡困难,睡前2粒安睡一整晚,睡前两粒睡到自然醒”。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优乐康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其二楼办公区主管张超的手机上打开“拼多多”,在其网店名称为“优乐康智食品保健专营店”发布有“北京同仁堂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  净含量:36克(0.6×60片)轻松入睡  心烦焦虑  失眠多梦  多梦易醒...官方正品  假一赔十  睡前2粒  深度好睡眠...失眠救星(图片)推荐指数:★★★★★ 针对失眠效果真不错...现在失眠状况改善了很多...一觉睡到天亮...正确的选择才能精准改善...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  针对顽固型和复合型 21世纪新研发 恢复正常后无需再服用 检测认证...”等内容的宣传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截屏并打印取证。

2022年5月13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限提材字[2022]1206号),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网店名称为“优乐康智食品保健专营店”销售有产品名称“北京同仁堂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161105150,执行标准代号:SB/T10347,净含量:36克(0.60.6×60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配料:山梨糖醇、麦芽糊精、Y-氨基丁酸、酸枣仁、茯苓、百合、山药、桂圆、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使用方法:建议咀嚼食用或温水送服,早晚各一次,每次2片,食用量:Y-氨基丁酸食用量500毫克/天,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片,不适宜人群:婴幼儿。网页上对该产品的宣传内容有“北京同仁堂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  净含量:36克(0.6×60片)轻松入睡  心烦焦虑  失眠多梦  多梦易醒...官方正品  假一赔十  睡前2粒  深度好睡眠...失眠救星(图片)推荐指数:★★★★★ 针对失眠效果真不错...现在失眠状况改善了很多...一觉睡到天亮...正确的选择才能精准改善...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  针对顽固型和复合型 21世纪新研发 恢复正常后无需再服用 检测认证...”等字样,当事人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产品能达到上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未能提供出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资料。

2.上述宣传广告的内容是当事人委托北同中科(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设计的,广告设计与制作费用为200元。本案广告费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检查相关打印件22张,证明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涉案广告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6.涉案合同一份、收据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的费用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5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在“拼多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同仁堂酸枣仁茯苓百合Y-氨基丁酸片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34161105150,为普通食品。

2.当事人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10日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两次受到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从重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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