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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7-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2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140522MA0KJ63G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延丹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名称: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5月9日,接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编号:2022099),称“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的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并附有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图片打印件2张。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城美棠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编号:2022099)的内容进行核查。

现场在当事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slysc.com/)的首页中,在会员商品栏目,有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点击该商品的详情链接,显示内容为“六合正元道医古方 独家秘制,舒缓调理慈油,按摩5分钟,轻松一整天……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炮制而成 ,古方传承,道之大义,一瓶解决……(颈部不适、肩部不适、背部不适、腰部不适、肘部不适、手部不适、膝部不适、脚部不适)……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道地药材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萃取32种工艺流程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  红花、防风、透骨草、姜根油、川芎、羌活……体力劳动者 筋肌劳损 长期用电脑工作、底头手机霸占生活引起的颈椎、肩周、臂膀酸胀麻痛,只需喷一喷,揉一揉,瞬间缓解……六合正元慈油家居养生第一品牌 国家备案官方检测—药监局备案 检验验疫 安全有效……”等文字,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负责人栗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网站截图打印件12页。                                                 

2022年5月12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

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并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宣传广告内容的相关印证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调查,当事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slysc.com/)的首页中,在会员商品栏目,有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点击该商品的详情链接,显示内容为“六合正元道医古方 独家秘制,舒缓调理慈油,按摩5分钟,轻松一整天……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炮制而成 ,古方传承,道之大义,一瓶解决……(颈部不适、肩部不适、背部不适、腰部不适、肘部不适、手部不适、膝部不适、脚部不适)……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道地药材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萃取32种工艺流程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  红花、防风、透骨草、姜根油、川芎、羌活……体力劳动者 筋肌劳损 长期用电脑工作、底头手机霸占生活引起的颈椎、肩周、臂膀酸胀麻痛,只需喷一喷,揉一揉,瞬间缓解……六合正元慈油家居养生第一品牌 国家备案官方检测—药监局备案 检验验疫 安全有效……”等宣传文字。上述涉案广告是当事人在“IT搜购网”搜索名为“传承千年道家古方: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的文章,并且把这整篇文章的宣传文字及图片复制到当事人的网站上,未核实和印证其内容及宣传文字的真实性。

2.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的“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宣传内容,附有广东华轻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图片,内容为“样品中文名称:六合正元舒缓调理慈油,送检单位:广州中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生产企业:广州辰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文字。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的“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宣传内容为“六合正元慈油家居养生第一品牌 国家备案官方检测—药监局备案 检验验疫 安全有效……”等宣传文字,附有广东华轻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图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东华轻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显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经调查,当事人制作该商品的链接费用为500元,故认定本案广告费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询问调查的情况。

4.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产品的广告内容。

5.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案件性质:

2020年2月,当事人自建(网址为http://www.slysc.com/)的网站,并于2020年5月,上架了名称为“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的商品,并且附有相关宣传广告。其显示内容为“六合正元道医古方 独家秘制,舒缓调理慈油,按摩5分钟,轻松一整天……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炮制而成 ,古方传承,道之大义,一瓶解决……(颈部不适、肩部不适、背部不适、腰部不适、肘部不适、手部不适、膝部不适、脚部不适)……道地药材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道地药材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萃取32种工艺流程七七四十九天泡制而成  红花、防风、透骨草、姜根油、川芎、羌活……体力劳动者 筋肌劳损 长期用电脑工作、底头手机霸占生活引起的颈椎、肩周、臂膀酸胀麻痛,只需喷一喷,揉一揉,瞬间缓解……六合正元慈油家居养生第一品牌 国家备案官方检测—药监局备案 检验验疫 安全有效”等宣传文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2.当事人销售的广中中科六合正元慈油无法提供产品实物样品,结合当事人对该产品使用方法是喷到皮肤表面,按摩吸收的表述,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对该产品“样品中文名称:六合正元舒缓调理慈油,检验项目: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表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规定,认定为化妆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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