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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7-0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高良选煤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冶金用煤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70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高良选煤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81759845201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秀文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冶金用煤;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2022〕70号

     当事人:高平市高良选煤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8月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高平市高良选煤有限公司2021年7月份生产销售的冶金用煤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灰分(Ad)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中冶金用煤的技术指标要求,依据《2021年山西省工业用煤和焦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S2021C3111)。2021年10月13日接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编号:晋市市监监督2021007通知单,随通知单附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

随后根据上级交办,2021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高良选煤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现场在该公司选煤车间外储煤场地未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份生产的冶金用煤。据当事人张福瑞陈述:“2021年8月1号抽检人员是在选煤车间外储煤场地上抽检的冶金用煤,该批次冶金用煤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在2021年7月份共生产冶金用煤400吨,已全部销售完。生产该批次冶金用煤所用的原煤都是从高平附近个人手里和附近的煤矿购进的,购进原煤和销售冶金用煤的时候都没有留存票据。原煤的购进价是1060元/吨,销售价格是110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40000元(1100元/吨×400吨=440000元),违法所得16000元{(1100—1060元/吨×400吨=1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1份,证明2021年8月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冶金用煤的抽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1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6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生产销售灰分(Ad)项目不符合GB/T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中冶金用煤的技术指标要求的冶金用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冶金用煤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无阻挠、干扰执法办案等情况。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建议从轻处理

当事人于2021年9月5日,提出了对2021年8月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2021年7月份生产销售的冶金用煤进行了抽检及检验结果提出了异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省局认为: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我局工业用煤及焦炭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程序合规,且你单位工作人员在抽样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因此,你们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维持原检验报告的结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冶金用煤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3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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