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18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
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综合)医院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3月22日,接上级移交线索,称晋城市城区中医院微信公众号多篇文章内容涉嫌违反规定,并移交了相关文章内容。
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对移交的文章内容核对确认。
3月28日,经审批,立案调查。
4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城区中医院”归晋城市城区中医院所有,与山西盛世聚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山西盛世聚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城区中医院”发布医疗广告。合同总价为800元。当事人未对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3条医疗广告进行审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
经查,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城区中医院”所有权归本案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广告宣传内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存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阅读量为225次。
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发布时间:2021年9月3日,阅读量为232次。
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发布时间:2021年6月4日,阅读量为622次。
上述3条广告宣传内容中均含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就诊电话,以及治疗科目。
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你单位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城区中医院”中发布的上述3条广告未经省级卫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
3、存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9月3日发布的“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内容含有“患者,女,71岁,主症:右侧肩背疼痛,右上肢活动受限,右手臂不能上举及后传,从而影响穿衣,梳头,影响日常生活,右上肢外展上举不足90度。治疗半小时后,右上肢活动度明显改善,右上肢外展上举已经达到120度。针灸治疗效果显著,患者及其并家属非常满意。并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宣传患者治疗前和治疗后右上肢上举的活动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委托情况。
3、微信内容中涉及到的患者的《病例记录》复印件1份、晋城市城区中医院门诊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涉嫌违法医疗广告内容中引用患者的信息情况。
4、询问笔录1份 、《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微信公众号所有权情况。
5、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截图打印件3份, 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阅读情况
6、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年6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案件性质: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宣传内容中均含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就诊电话,以及治疗科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未取得对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发布的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内容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构成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宣传内容中均含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就诊电话、以及治疗科目等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故认定上述3条广告宣传内容为医疗广告。
2、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内容中利用的患者相关病例和票据,非虚假内容。
3、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删除了上述发布的广告,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违反条款: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1:“我院开展右上额含牙囊肿摘除术及异位牙取出术”;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广告3:“[城区中医院针灸科]一面锦旗一个肯定”宣传内容中均含有当事人医院机构名称、地址、就诊电话,以及治疗科目。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在未取得对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3、当事人发布的广告2:“肩周炎治疗半小时前和半小时后的对比”内容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构成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2、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3、构成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依据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