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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7-2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山西三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3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山西三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40069224737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元清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8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38

当事人:山西三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长治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426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2092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晋市)市监特令〔2022〕第1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高平市南城办徐庄村的高平调压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现场发现事人在用的1台压力容器(汇管)及调压站内使用的部分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

经审批,20224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7日和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主要对20224月22日和2022年427的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的检验情况进行了了解。             

违法事实: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压力容器(汇管,编号:R10063)于2010年开始投入使用,截止2022年4月22日检查时,未进行定期检验,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要求。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汇管)已于2022年5月20日与相关检验机构申报检验,2022年5月27日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提供有高平调压站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目前所使用的压力管道长度为133米,调压站内的压力管道已全部进行了检验注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2份、压力容器铭牌及压力管道现场照片6张,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调压站内使用的压力管道已进行了定期检验、注册,使用的1台压力容器未进行定期检验

4.情况说明1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及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后,已联系检验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了检验;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7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压力容器(汇管,编号:R10063)于2010年开始投入使用,截止2022年4月22日检查时,未进行定期检验,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要求,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汇管)2022年5月20日与相关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并于2022年5月27日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4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账号:04902101010046790开户行: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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