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7-2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太原市洋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36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太原市洋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105798261719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青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3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7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36

当事人:太原市洋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太原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泽州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电梯情况监督检查,太原市洋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其维护保养,现场提取了该电梯的维保记录(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10日),发现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情况。

经审批,20226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主要对2022年6月

1日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维护保养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及日期情况进行了询问。                    

违法事实: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泽州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用电梯一台(型号LC/MB8000,产品编号LEA2106034-L1),查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10日),2022年6月1日检查时,最后一次维保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超过了半月维保的期限。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乘客电梯和载客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4页、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件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件、以及给泽州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存在。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4、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泽州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1.11.15--2022.05.10),在2022年6月1日监督检查时,最后一次维保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超过了半月维保的期限。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24日因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六条第一款的维保规定进行正常维保被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与本案2022年6月1日检查时,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电梯维保中存在未按期维保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工作,主动承认错误,且在执法检查后当日及时进行了维保,同时泽州利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了情况说明,自当事人负责其电梯维保期间,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对维保服务基本满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第五条第三项、第九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九)违法行为次数及频率”及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裁量,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3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账号:04902101010046790,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月27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