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33号
当事人:山西凯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盈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沁馨苑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该小区的电梯是由山西凯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保。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件等资料,经现场查看,山西凯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维保人员签字一栏,***和***存在同一个名字签字笔迹不同的情况。
经审批,2022年6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主要对 2022年6月13日的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对维护保养人员的签字情况进行了询问。
违法事实:经查,晋城市盈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沁馨苑小区使用有26台电梯均由山西凯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查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发现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6月4日的维保记录中,其中23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2人的签字存在同一名字笔迹不同的情况,经核实,维保记录存在代签字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23份、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件,以及为晋城市盈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沁馨苑小区的电梯在用有26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存在。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等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晋城市盈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的规定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使用单位对当事人电梯的维保服务质量表示认可。
4、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沁馨苑小区使用的26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查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2022年5月20日和2022年6月4日的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2人的名字存在同一名字签字笔迹不同的现象。经调查确认,维保人员存在代签字的情况,该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23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中存在维保人员代签字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同时晋城市盈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自当事人负责其电梯维保期间,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对其维保服务基本满意。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账号:04902101010046790,开户行: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