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27号
当事人:泽州县金村镇金村常波建材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源线索,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泽州县金村镇金村常波建材门市部进行检查,该经销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3盘标称“型号BLXY、产品规格:2×2.5m㎡、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产品标准:GB/T5023.3-2008、上海定礼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标识、上海豫双龙电线电缆”等字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另有3盘标称“型号:BLXY、执行标准:JB/T8734.2-2016、规格:2×4m㎡、电压450/75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02-09、CCC标识、上海定礼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豫双龙电线电缆”等字样的电线电缆,以上2种电线电缆均标有CC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现场进行扣押,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704号)。
2022年3月21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延期。
2022年3月31日,经审批,对扣押的电线电缆予以延期。
2022年4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8日,经审批,对扣押的电线电缆予以解除。
2022年6 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泽州县金村镇金村常波建材门市部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销售的标称“型号BLXY、产品规格:2×2.5m㎡、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产品标准:GB/T5023.3-2008、上海定礼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标识、上海豫双龙电线电缆”等字样的电线电缆,共购进3盘,进货价40元/盘,没有售出,计划以45元/盘对外销售,无进销货票据。
用于销售的标称“型号:BLXY、执行标准:JB/T8734.2-2016、规格:2×4m㎡、电压450/75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02-09、CCC标识、上海定礼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豫双龙电线电缆”等字样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共购进3盘,进货价60元/盘,没有售出,计划以65元/盘对外销售,无进销货票据。
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2种电线电缆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获证组织名称“上海定礼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没有获得有效的认证证书。
另查明,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电线电缆部分,结合目录中“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使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涉案型号BLXY的电线电缆不属于认证范围。
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45×3+65×3=33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证明2022年3月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电线电缆进销价格和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4.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型号无认证信息;
5.《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型号不属于认证范围;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2年6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2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型号BLXY的电线电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内,却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之规定,构成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线电缆6盘;2.罚款16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