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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6-13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白云同德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90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白云同德医院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MA0GR8KU3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郭嘉峰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3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90号

当事人:晋城白云同德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22日,接上级移交线索,称晋城白云同德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多篇文章内容涉嫌违反规定,并移交了相关文章内容截图。2022年3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了文章内容均由其发布。2022年3月28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委托信息科主任接受询问调查。        

一、1.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治疗腰椎—微创射频消融术》内容包含:“射频消融术的原理:通过等离子刀将射频能量作用于椎间盘内部,汽化消融部分椎间盘髓核组织,然后再利用精确的热皱缩技术将刀头解除到的髓核组织加温至70度,使髓核体积缩小,降低椎间盘内的压力,从而缓解椎间盘突出对神经根的压迫而达到治疗的目的”用以介绍微创射频消融术并以图片形式展示了手术过程、在文章末尾含有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该篇阅读量为75人次阅读。

当事人该篇宣传属于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

2.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超声引导下微创诊疗显神通》内容包含“近年来微创治疗技术突飞猛进,在一些疾病的诊疗中大放异彩,比如肝囊肿、肾囊肿、甲状腺囊肿、卵巢囊肿、甲状腺细针活检等等,患者痛苦小、费用低、效果显著疗效快,深受欢迎。” 用以介绍声引导下微创治疗技术并以图片形式展示了手术过程、在文章末尾含有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 该篇阅读量为224人次阅读。

当事人该篇宣传属于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

3.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老年骨质疏松的福音》内容包含“我们应用椎体成形术( pvp )在影像引导下,通过将穿刺针经皮穿刺到病变椎体后,向椎体内注入骨水泥,以达到增强椎体强度和稳定性,防止塌陷,达到缓解腰背疼痛目的的一种微创脊柱外科技术。治疗数十例病人,效果满意,疼痛消失,第二天下地活动,住院3-4天出院,其家属反映均好。术中是在局麻下进行,整个过程病人无明显痛苦,一个椎体只有一个3毫米的小口,不需要缝合,创伤很小,是老年骨质疏松压缩骨折治疗的一种很好的方案。”用以介绍应用椎体成形术并以图片对比手术前、后ct影像片,在文章末尾含有地址、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该篇阅读量为394人次阅读。

当事人该篇宣传属于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

4.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血氧净化疗法解析》内容包含“血氧净化疗法又叫三氧自血循环促进疗法血氧净化疗法又叫三氧自血循环促进疗法。

三氧的治疗作用

(1)在体内发挥其强氧化性,直接杀死和清除体内的細菌、病毒、寄生虫和癌细胞:

(2)提高血氧饱和度,增加肿瘤細胞氧和度,激活代谢,增加肿瘤对放疗和化疗的敏感性:

(3)诱导并激活机体抗氧化酶系统,清除机体过多自由基;

(4)氧化分解机体产生的废物及毒性物质;

(5)诱导机体释放肿瘤坏死因子,杀灭肿瘤,抑制肿瘤生长;

(6)调节体内抗肿瘤抗体的活性,增强机体的抗肿瘤功能。三氧治疗的适用范围极广,临床效果显著,应用方法简单,不良反应轻微,是临床配合肿瘤和各种慢性疾病的理想选择,同时也是抗衰技术的领导者” 用以介绍血氧净化疗法并以图片对比治疗前、后ct影像片,在文章末尾含有地址、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该篇阅读量为120人次阅读。

当事人该篇宣传属于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

5.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膝关节置换后如何进行康复运动》在文章末尾含有地址、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

该篇涉嫌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该篇阅读量为34人次阅读。

6.当事人于2020年11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立冬】--补肾养阳正当时》在文章末尾含有地址、乘车热线、咨询热线等医院信息。

该篇涉嫌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该篇阅读量为242人次阅读。

二、上述六篇广告直至2022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晋城市白云同德医院公众号上发布,且调查发现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公众号内容由该院职工吴鹏国编辑并发布,每发布一篇推文费用为100元,六篇费用共计60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院当场删除涉案推文。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3月25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微信发布广告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删除广告、粉丝量、阅读量的相关情况

5.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2年5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嫌存在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涉嫌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嫌存在利用网络媒介直接介绍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按涉嫌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场删除了其违规发布的医疗广告且微信公众号粉丝量395人,阅读量较低,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本案建议从轻处理。        

  1.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

  2.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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