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25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小武肉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大门门头印制“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在当事人加工中心操作台上发现有蓝色印章上标注日期为2022年5月09日的猪肉。2022年5月19日对当事人受托人品牌顾问张国宏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上旬在大门门头印制“不卖隔夜肉”,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台发现2022年5月09日的猪肉,当事人称上述肉品是2022年5月10日晚上从下辖各门店回收回来的,总部当天或第二天以较低价格销售给饭店,当事人实际经营隔夜肉。“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门头广告制作费用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晋城市小武肉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4、当事人大门门头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门头广告信息。 5、“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门头制作费复印件一张,证明广告制作费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案建议一般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撤销“不卖隔夜肉”的虚假广告;2、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72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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