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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7-06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广告和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1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
注册号 92140502MA7Y1MQ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丽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3倍的罚款330元,对当事人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146元,合计47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6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19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疫情防控桌上放置红色宣传页标注“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 8小时从肉联厂到餐桌 每天服务15000个家庭”,店内左侧墙面印制“加盟申请 整店输出 全程指导 保证年收入10万以上 0加盟费 0服务费”的招商广告。

2022年5月16日对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经营者王丽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下旬在左侧墙面上印制“加盟申请 整店输出 全程指导 保证年收入10万以上 0加盟费 0服务费”,印制费146元;同时印制红色宣传页“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 8小时从肉联厂到餐桌 每天服务15000个家庭”1000份,印制费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4.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左侧背景墙照片一张,证明晋城市城区垚淼鲜肉店左侧背景墙印制的广告信息。

5、背景墙制作收费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背景墙广告制作费用。

6、彩色宣传业一份,证明宣传页上的信息。

7、彩页制作费一份,证明彩页制作费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广告和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 当事人在店内左侧墙面印制“加盟申请 整店输出 全程指导 保证年收入10万以上”的招商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印制广告宣传页“晋小武 不卖隔夜肉 8小时从肉联厂到餐桌 每天服务15000个家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2022年6月3日已经将左侧背景墙的广告更改为“晋小武创业扶持计划 创业们店申请 整店输出 全程指导 创业指导 统一管理 公司运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时间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建议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3倍的罚款330元,对当事人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146元,合计47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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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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