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6号 当事人:晋城市丽都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丽都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负一楼男浴东侧墙上的“男宾部价格表”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字样。当事人现场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晋城市丽都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制作的“男宾部价格表”,张贴在经营场所负一楼男浴东侧墙上,“男宾部价格表”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所有”字样。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公司“男宾部价格表”上内容的情况。 4.当事人“男宾部价格表”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男宾部价格表”图片上内容。 5.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违反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处罚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本案建议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147;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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