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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8-1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58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
注册号 1214052540666007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晋生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8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58

当事人: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日,接上级移交案源线索,称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泽州县医疗集团”内发布的多篇文章涉嫌违反规定,并附有相关文章内容截图。

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泽州县医疗集团”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并对案源线索中的三篇文章内容进行了确认。

2022年6月2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泽州县医疗集团(泽州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泽州县人民医院)在其自建微信公众号“泽州县医疗集团”中于2022年2月9日发布的标题为“我院妇产科新增盆底康复治疗”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写有我院妇产科新增盆底康复治疗”、“自2月10日起,为有需求的女性朋友提供服务:免费评估,治疗8折,耗材自购!截止时间2月28日”等广告术语,并添加该院联系方式;2021年11月19日布的标题为“我院神经外科完成首例在神经电生理监测下听神经鞘瘤切除术”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写有“给他们提供了更加完美的预后效果”、“患者对疗效满意”、“手术治疗是目前治疗听神经瘤的最好方式”、“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技术恰恰为这一困难带来了完美的解决办法,为广大听神经瘤患者带来了福音”、“能独立开展各型颅脑损伤、脑出血、颅内肿瘤、椎管内肿瘤、颅颈交界区畸形、脊髓脊柱退行性病变、三叉神经瘤、面肌痉挛的手术治疗”等广告术语,并添加该院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相关情况;

4.微信公众号简介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情况;

5.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该院公众号编辑、发布费用证明,证明该院发布相关文章费用;

7.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全文截图,证明该院发布广告的内容;

8.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2022年8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在其公众号内发布的标题为“我院妇产科新增盆底康复治疗”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写有我院妇产科新增盆底康复治疗”、“自2月10日起,为有需求的女性朋友提供服务:免费评估,治疗8折,耗材自购!截止时间2月28日”等广告术语,并添加该院联系方式;2021年11月19日在其公众号内布的标题为“我院神经外科完成首例在神经电生理监测下听神经鞘瘤切除术”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写有“给他们提供了更加完美的预后效果”、“患者对疗效满意”、“手术治疗是目前治疗听神经瘤的最好方式”、“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技术恰恰为这一困难带来了完美的解决办法,为广大听神经瘤患者带来了福音”、“能独立开展各型颅脑损伤、脑出血、颅内肿瘤、椎管内肿瘤、颅颈交界区畸形、脊髓脊柱退行性病变、三叉神经瘤、面肌痉挛的手术治疗”等广告术语,并添加该院联系方式。上述两篇广告属于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涉案文章,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综合考量你单位违法行为,公众号总用户数、违法广告阅读次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之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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