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57号
当事人: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2年5月31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九女仙湖旅游景区”中发布的一篇名为“听说这里又上新了~~先睹为快!”的文章中使用北京冬奥会冰墩墩图案。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名称为“九女仙湖旅游景区”的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案源线索中的广告中有一幅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动图。
2022年6月2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篇广告系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九女仙湖景区全新高颜值游乐项目”,文中配有项目筹备现场图11张,且有一幅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动图。“冰墩墩”图案为第A000020号奥林匹克标志。该公司不能提供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许可合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文章的具体内容。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情况。
4.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阅读情况。
5.《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及其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的打印件1份,证明奥林匹克标志授权使用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2022年8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阳城县九女仙湖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建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配合景区宣传,属于景区商业宣传,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文章阅读量人数较少,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受众范围小,影响轻微。在宣传中使用了一幅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动图,没有和宣传的内容进行直接关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删除相关广告,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