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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6-1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01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748585889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翟育亭
违法行为类型 商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01

   当事人: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29日,接晋城市商务局《关于移交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该函告知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场所全部关闭,部分预付卡余额未兑付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请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的函。

2022年1月3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被泽州县人民法院查封,现场无人办公。抽查当事人下属连锁超市,发现当事人已全部停业并转让他人。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5月23日,所属行业是综合零售超市,主要经营连锁超市。当事人陈述因经营状况困难、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于2022年1月9日停业,已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并表示公司和下属超市均不会再重新选择地址营业。停业前共有4家连锁超市(分别位于泽州路、晓庄社区、上辇社区、太平仙社区),全部以顶账的形式转让给其拖欠货款的供货商。

经当事人统计,截止停业前,已发行的消费者未兑付的预付卡数量共32883张,资金余额共计3991052元。2022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的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责改202210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2月15日前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截止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另查明,当事人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企业类型为规模发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20张,证明2022年1月3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被泽州县人民法院查封,现场无人办公,以及抽查当事人下属连锁超市,发现当事人已全部停业并转让他人的事实。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企业出现重大危机并请求帮救的报告1份、破产申请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下属连锁超市全部停业,及已发行的消费者未兑付的预付卡数量、资金余额等事实情况。

4、晋城市商务局提供的当事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办理备案的相关材料31页,证明当事人规模发卡备案等情况。

5、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它相关情况。

2022年6月2日,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日做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1.我公司并非主观上不给消费者退卡。因公司资产、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资产已全部被银行冻结,实际上并没有能力履行退卡事宜,且因疫情原因,资金筹集也遇到较大困难。2.我公司已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产,中院已召开我了针对我公司的破产听证会。待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破产申请后,我公司将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优先解决消费者退卡事项”。

2022年6月8日,做出复核意见,认为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理情节,又有从重处理情节,当事人的陈诉申辩理由虽客观上存在,但实际上当事人确实未履行相关退卡事宜。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情节、受害人损失等,予以维持原处罚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规定,构成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将秉承诚信原则,尽全力解决预付卡退卡事项,不让广大消费者承受相关损失”,并就退卡事宜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但截止目前,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其账户(包括储值卡专户资金228083.82元)、公司资产、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个人财产均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向持卡人提供退卡服务。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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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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