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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8-31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66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22MA0KL2MN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姬志凯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商为“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省许昌市的“溢福居”腐竹183袋;没收在当事人一车间二楼包材库内存放的标注产地为河南省许昌市的“侠福”许昌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华峰园”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包,“鑫豆轩”精品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4包,“金星”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3包,“鑫豆轩”黄豆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6包,“溢福居”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满天香”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荣福园”腐竹包装袋(河南泽福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7包,“荣福园”精品腐竹包装袋(河南豆师傅豆制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5包,“李府”馋天下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2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31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罚〔2022166


当事人: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4月11日至12日,市局食品生产科执法人员在该企业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时,在一车间二楼男更衣室处发现有“溢福居”腐竹成品381袋(规格:计量称重约4kg×3袋/1捆)共127捆,标签标注信息:“溢福居”腐竹;执行标准Q/YYQ 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400591;保质期:20℃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见袋内合格证;产地:河南省许昌市;生产商: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

在一车间二楼包材库检查发现有以下腐竹包装袋:

1、“侠福”许昌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执行标准:DB41/T649-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440;生产商: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院内;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2、“华峰园”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包,执行标准:GB2712;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136;制造商:许昌金豆食品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公司;地址:许昌市八一路西段;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3、“鑫豆轩”精品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4包,执行标准:DB41/T649-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440;生产商: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院内;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4、“金星”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3包,执行标准:DB41/T649-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440;生产商: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院内;产地:河南省许昌市。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5、“鑫豆轩”黄豆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6包,执行标准:DB41/T649-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440;生产商: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院内;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6、“溢福居”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执行标准Q/YYQ 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400591;保质期:20℃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见袋内合格证;产地:河南省许昌市;生产商: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

7、“满天香”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执行标准:GB2712-2014;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100012;产地河南许昌;制造商:许昌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将官池镇将官池村。

8、“荣福园”腐竹包装袋(河南泽福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7包,执行标准:GB2712;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300317;制造商:河南泽福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省许昌市;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裴河村

9、“荣福园”精品腐竹包装袋(河南豆师傅豆制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5包,执行标准:GB2712;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19100590;产地:河南省漯河市;制造商:河南豆师傅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立达创业园A区3号。

10、“李府”馋天下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2包,执行标准:DB41/T649-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0200440;制造商: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院内;产地:河南省许昌市。

2022年4月12日,经审批,对现场发现的“溢福居”腐竹成品381袋、包装袋10种、销货清单5本、产量笔记本1本,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0日。5月12日,经审批,对涉案物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45日。

2022年4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姬志凯进行了询问,姬志凯对现场发现的381袋“溢福居”腐竹数量提出异议,询问中回答说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二天,生产车间经理杨亚辉告诉他,标签标注信息:“溢福居”腐竹;执行标准Q/YYQ 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400591;产地:河南省许昌市;生产商: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的产品数量是127袋。4月26日,对生产车间主任杨亚辉进行了询问。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姬志凯4月24日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经核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溢福居”腐竹成品127捆共381袋(规格:计量称重约4kg×3袋/1捆),有两种产地不同的包装袋,一种包装标注“溢福居”腐竹,执行标准:Q/YYQ 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400591;保质期:20℃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见袋内合格证;产地:河南省许昌市;生产商: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数量为61捆(规格:计量称重约4kg×3袋/1捆)共183袋。另一种标注“溢福居”腐竹,执行标准:GB 271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14052230069;产地:山西晋城;生产商: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精冠建材城东区,数量为66捆(规格:计量称重约4kg/3袋/1捆)共198袋。

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侠福”许昌腐竹包装袋150条;“荣福园”许昌腐竹包装袋1500条;“豆品源”先锋腐竹包装袋3000条。包装袋标注生产商为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西晋城,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精冠建材城东区。经审批,对检查发现的包装袋进行先行登记证据保存。

2022年5月24日,因案件办理需要向许昌市、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商标持有人授权当事人包装使用等情况,申请案件中止调查。2022年6月20日,收到漯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调查复函,函复内容为:河南豆师傅豆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该公司未注册“荣福园”商标,商标注册人是田建刚。2022年6月23日,收到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函复内容:

一、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未与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二、涉案物品中“荣福园”商标由商标持有人田建刚授权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侠福”商标由商标持有人许昌市建安区侠福腐竹场授权邢道龙个人使用,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有邢道龙授权委托书。“豆品源”商标由商标持有人李哲缢授权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鑫豆轩”黄豆腐竹、“金星”腐竹、“鑫豆轩”精品腐竹、“李府”馋天下腐竹系许昌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华峰园”品牌是许昌金豆食品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公司曾用商标,已于2020年3月转让郑州金豆坊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包装系冒用品牌及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满天香”腐竹包装袋,许昌豆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未使用过系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

2022年6月24日,因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经审批,对查封扣押物品予以解除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8日对案件恢复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一、经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溢福居”腐竹委托加工合同真实性进行协查,甲方为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乙方为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精冠建材城东区。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溢福居腐竹,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3月25日。经协查,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未与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委托合同。

二、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在无有效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使用一车间二楼包材库中“溢福居”腐竹包装袋生产加工腐竹183袋(规格:计量称重约4kg×3袋/1捆)。产品包装标注信息产地:执行标准:Q/YYQ 0001S-2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102400591;河南省许昌市,生产商: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创业园内第10栋,与当事人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不在同一地域。现场发现的销货清单上记录的是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地为山西晋城的腐竹产品,当事人陈述内容一致。

三、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内容结果如下:

  1. 涉案物品中“荣福园”商标由商标持有人田建刚授权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2、“侠福”商标由商标持有人许昌市建安区侠福腐竹场授权邢道龙个人使用,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有邢道龙授权委托书。

    3、“豆品源”商标由商标持有人李哲缢授权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4、“鑫豆轩”黄豆腐竹、“金星”腐竹、“鑫豆轩”精品腐竹、“李府”馋天下腐竹系许昌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委托阳城县广利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5、“华峰园”腐竹、“满天香”腐竹包装系冒用厂名厂址。

    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生产车间一车间二楼包材库现场检查发现的“荣福园”腐竹包装袋、“豆品源”腐竹包装袋、“侠福”许昌腐竹包装袋标注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当事人能提供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相关资料。

    四、当事人生产的183袋“溢福居”腐竹生产成本每斤5元,销售价格每斤5.5元。货值金额8052元(61*3*8*5.5),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 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2022年4月12日、4月27日、5月17日,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的情况。  

  3. 询问笔录3份,证明对当事人等进行询问和陈述的事实等情况。     

  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先登、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委托加工合同1份、生产日报表1份、授权书3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商标注册证3份,证明加工生产、商标授权使用等情况。

    6.涉案物品、包装袋照片打印件等材料,证明涉案物品及包装袋材料等情况。                                                                                  

    7.协助调查函复函2份,证明生产加工协议、商标、包装袋的情况。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66号文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一车间二楼包材库检查发现存放有大量河南省许昌市、河南省漯河市产地的腐竹包装袋。经询问当事人,称上述包装袋是以前在河南生产时使用的,2019年6月在阳城建厂从河南拉过来没有使用过。但经调查,发现其中的“溢福居”包装袋已被当事人使用,并生产了183袋成品,并非其所称的“没有使用”。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向许昌市、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回函称“荣福园”、“侠福”包装袋是河南光彩印务有限公司厂印制的,误发至当事人处。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生产场所存放大量标识为河南省许昌市、河南省漯河市产地的包装袋,共10个品种,数量共计53包(规格6000条/包),数量巨大,当事人对上述包装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长期存放于该厂生产场所,并与正常使用的包装袋一起存放,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经验及逻辑。同时,在执法人员发现的销货清单和产量笔记本账本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经营有“荣福园”、“侠福”等品种的腐竹,与检查发现的包装袋名称一致(当事人称,销售清单中,已销售的“荣福园”、“侠福”等品种的腐竹,产地、生产厂家标识为当事人,并非其他厂家,对于此事实,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因销售时间过长,执法人员也无法再对已销售的产品包装进行调查。本案以调查认定确凿的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产品货值),综合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在一车间二楼包材库处发现的“侠福”等10种包装袋,为当事人正常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综合考虑,其安全意识淡薄,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不能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主观存在故意违法,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案建议适用一般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内容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标注生产商为“鄢陵县昱香佑豆制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省许昌市的“溢福居”腐竹183袋;没收在当事人一车间二楼包材库内存放的标注产地为河南省许昌市的“侠福”许昌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华峰园”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包,“鑫豆轩”精品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14包,“金星”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3包,“鑫豆轩”黄豆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6包,“溢福居”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满天香”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5包,“荣福园”腐竹包装袋(河南泽福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7包,“荣福园”精品腐竹包装袋(河南豆师傅豆制品有限公司/规格6000条/包)5包,“李府”馋天下腐竹包装袋(规格6000条/包)2包。

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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