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24号
当事人:晋城大医院(晋煤新里程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宗旨和业务范围:患者至尊、医德至上、医技至精、服务至诚。面向全社会开展医疗、护理、院前急救、预防保健、健康管理、传染病控制、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养老服务和培训等工作;承担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及全日制医学生培养;从事临床科学研究。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经费来源:非财政补助。
开办资金:¥18142万元。
举办单位:山西晋煤国科新里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管理机关:晋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有效期:自2022年04月07日至2024年08月05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大医院古书院分院(当事人下属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院二楼常规检验室检查发现:1、在操作台检查发现“URIT11G尿试纸条”,标签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2019240097,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桂林优利特医疗电子有限公司,LOT:56200226出厂日期:20201124,有效期至:20211123”。该产品已超过有效期,已开封使用。2、经询问,检验科负责人靳会斌称,“URIT11G尿试纸条”,用于仪器URIT-500B使用,用于检验项目:尿液分析。执法人员对产品超期后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该URIT-500B仪器电脑中打印提取了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4日“晋城大医院古书院分院检验报告单”共13张、“报告单”显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4日均有检验项目:尿液分析的检验,经询问该院检验科负责人靳会斌称无该产品的替代品。3.该院现场提供产品票据资质,该院的资质法人证书。
2022年4月12日,经审批,对执法检查发现的“URIT11G尿试纸条”(1筒已开封)予以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2022年4月13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年5月10日,经审批,对涉案物品延长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2022年6月9日,经审批,对涉案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经调查,执法检查发现的“URIT11G尿试纸条”(1筒已开封)用于做“尿常规检测”,该试纸条为当事人检验科做“尿常规检测”时在专用仪器(URIT-500B)上的专用试纸,现场仅有1筒(已开封)“URIT11G尿试纸条”,无其他可替代产品。“URIT11G尿试纸条”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3日,至执法检查时,该尿试纸条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在试纸条超过限制使用日期后进行了使用。
“URIT11G尿试纸条”为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从其供货商国药集团山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筒,均为同一批次(生产日期:2020-11-24,失效日期:2021-11-23),购进单价为每筒170元。至执法检查时已使用完9筒,仅剩下1筒(已开封)在使用,因无法确定已使用完的9筒“尿试纸条”是否在超过限制使用日期之后使用的,故货值金额认定为(执法检查发现的1筒)1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取证照片2张,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延长扣押等情况。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解除扣押情况。
6、当事人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URIT11G尿试纸条”超过使用期限后的使用记录1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7、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年7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自由裁量理由: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URIT11G尿试纸条”1筒。
罚款20850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