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 2022 〕76号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宋亚琴时尚顶剪美容美发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库房在用货品架上发现未标注有效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梦佩丝染发膏”(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40403,红色,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制造)15支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梦佩丝染发膏”(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50839,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1/02,黑色,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制造)6支,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向你(单位)下达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8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月1日,经审批,我局向你(单位)下达晋城市监执队延强措字[2022]8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告知你(单位)扣押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1日。同日执法人员人员对受托人苗旭彪询问调查。 4月2日,办案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你(单位)收银系统商品销售明细,同时发现库房同一货架上存放有在有效期限的“梦佩丝染发膏”(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40403,红色,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3/03/19,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制造)3支。抽查染发产品“愈美染发膏”(标签标识:深灰亚麻色,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40260,制造商: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效日期:2024/08/16)、“美琦诗染发膏”(标签标识:柠檬黄色,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00600,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进货票据、进货验收记录,你(单位)当场提供不出。同日,执法人员人员对负责人***、理发师***进行询问调查。 4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提供上述“梦佩丝染发膏”、“愈美染发膏”、“美琦诗染发膏”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 4月29日,对受托人***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同日,因扣押期限已到,经审批,对扣押的物品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监督你(单位)对上述超过有效期、未标注有效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梦佩丝染发膏”予以销毁。 现查明以下事实 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在用货品架上,抽查“愈美染发膏”(深灰亚麻色,国妆特字G20140260,制造商: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有效日期:2024/08/16)、“美琦诗染发膏”(柠檬黄色,国妆特字G20200600,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未履行进货验收记录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你(单位)受托人在2022年4月29日询问中称,上述“美琦诗染发膏”为2021年购进。无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限以及未标注有效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发芯密码.植萃智能染发膏”(梦佩丝染发膏)为顾客染发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共3页、取证照片共4页、同步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你(单位)库房在用货品架上存摆放未标注有效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事实。 你(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违法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8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共4页,证明3月2日我局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审批表、晋城市监执队延强措字[2022]8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3页,证明4月1日我局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并依法告知了你(单位)。 4月1日对你(单位)受托人苗**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共5页,证明你(单位)未留存扣押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无进货验收记录。 4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3页、取证照片3张,证明4月2日检查情况,染发服务自2021-1-2至2022-4-2消费记录。 4月2日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未标注有效日期/限期使用日期和超过有效期的“发芯密码.植萃智能染发膏”(梦佩丝染发膏)的购进情况。 4月2日对理发师***的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单位)染发服务价位及对应的染发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查询截图,共4页,证明抽查的化妆品注册证信息。 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限期提供抽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 2022年4月29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在有效日期的“梦佩丝染发膏”、“愈美染发膏”、“美琦诗染发膏”的购进时间,未履行购进验收记录,未查验并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你(单位)对抽查的化妆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留存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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