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66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小鱼蛋糕店(张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小鱼蛋糕店(张瑜)进行执法检查,1.在其经营场所操作间货架上发现17瓶超过保质期的装饰糖果;2.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菲诺厚椰乳3盒,生产日期20210605,保质期9个月;3.在操作间货架及操作台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牛奶“sonatural”共4盒;4.在操作间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山核桃仁1袋;5.在操作间冰箱内发现润臻徕百香果汁2瓶,草莓汁1瓶,橙汁1瓶,丹艺百香果果泥1瓶,丹艺蜜桃果浆1瓶,鲜果果汁葡萄汁2瓶,宝茸甜水果泥(白桃)1盒,安德鲁橙子粒果酱1袋,黑白全脂淡奶1罐;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6.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检查发现的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单据。
2022年3月22日,经审批,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2022年4月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郭晓果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4月21日,经审批,对全部涉案物品延长扣押,并告知了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诉、申辩。
经查,当事人构成以下违法事实:
1、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你(单位)操作间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17瓶装饰糖果、菲诺厚椰乳3盒、山核桃仁1袋、润臻徕百香果汁2瓶、草莓汁1瓶、橙汁1瓶、丹艺百香果果泥1瓶、丹艺蜜桃果浆1瓶、鲜果果汁葡萄汁2瓶、宝茸甜水果泥(白桃)1盒、安德鲁橙子粒果酱1袋、黑白全脂淡奶1罐;经调查未发现使用行为,认定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你(单位)采购的预包装牛奶“sonatural”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牛奶“sonatural”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鉴于你(单位)使用的该牛奶在蛋糕制作过程中少量使用,故本案不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按照购进牛奶的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取证照片6张,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并延长了扣押期限45日,及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当事人从网上购进食品的网络截图打印件共计18张,原品原料说明1张,2021年4月14日到2022年4月14日的店内产品销售记录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有以下两个违法行为:
1.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处罚依据:
1、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牛奶“sonatural”4盒;
3、罚款5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