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55号
当事人:晋城市晋大农牧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525775174866L
住所(住址):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焦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笔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当事人使用的1台压力容器(储气罐)未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晋城执队监特令【2022】1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压力容器。
经审批,2022年5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压力容器(储气罐,产品编号为:CJ09B-0897,设计压力:1.05MPa,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096-2009,制造日期:09年8月,推荐使用寿命:6年。上述1台压力容器于2011年投入使用至今。经确认,该台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后,未进行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1年开始使用上述压力容器,制造日期为:09年8月,该压力容器为简单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压力容器仍在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进行过定期检验,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11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 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第8章定期检验8.1.1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3、询问笔录2份、压力容器铭牌及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对使用的1台压力容器未进行过定期检验的事实予以认可;
4、《协助调查函》(晋城市监协查【2022】201号)1份、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为简单压力容器且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
5、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1份、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将上述储气罐停用,且积极和相关厂家联系更换压力容器(储气罐);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他相关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并更换完成新的压力容器(储气罐)。当事人提供有(2020)晋0502民初1963号《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做为被告需对3594370.83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133814.15元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五条第八项: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应当遵循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对当事人以下违法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八)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及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目前你单位的经营状况,综合裁量,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账号:04902101010046790,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