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 2022 〕172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8月11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微信公众号“陵川网”7月19日发布的推文中,内容包含以受益人“高晓辉、宋娇娟、张娟、王欣、秦含娇、赵海鑫”的名义做推荐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8月15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微信公众号“陵川网”为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现场检查时,微信公众号内标题为“[开课预约]陵川事业单位22日正式开课,省考23号出成绩,25号正式开课,快抢占岗位”(发布时间为2022-07-19 18:14)的推文已不存在;3、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石扬扬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石晓峰身份证复印件、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阅读量及粉丝量截图、阅读人次趋势、已删除截图,以上资料均签字确认。
8月16日,经申请,立案调查。
8月17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微信公众号“陵川网”为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公众号订阅人数94654人。
2、经调取该公众号后台数据,涉案推文阅读量为2912。
3、因公众号后台功能限制,无法显示删除时间,当事人称该推文于2022年7月25日晚删除,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公众号后台数据,点开已删除推文的图文阅读数据趋势,显示阅读数据截止在7月25日,26日已无任何数据信息。故认定该文章于7月25日晚删除,发布时间为6天。
4、该推文含有以下内容:“参加公考教育面试课程你会得到什么?一、优师教学,不再担心对手比你学的更好,让你全方位掌握每一个知识点。……让你掌握面试全部核心秘诀,侃侃而谈,句句打动考官内心。”、“部分优秀学员代表 医学检验技术学员:高晓辉笔试第一,面试87.31分,综合成绩第一,成功考上陵川县中医院。 护理岗位学员:宋娇娟……以上是考上部分优秀学员代表 心动么、心动不如行动。”。
5、经调查,涉案推文中是陵川县武俊杰(自然人,身份证号为:***)联系晋城微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让其在公众号“陵川网”发布并支付费用800元。推文内容是为壶关县公考教育做宣传(另案处理),武俊杰非壶关公考教育内工作者,他的一位朋友在该教育机构工作,把宣传资料发给武俊杰,托他帮助该教育机构在陵川网发布广告,武俊杰在中间起牵线搭桥作用,未盈利。陵川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转载发布,自己未编辑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 ,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2份,证明询问该推文发布的相关情况;
4.案件线索具体内容1份,证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相应涉案推文;
5.壶关公考教育宣传资料1份,证明陵川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转载发布,未编辑;
6.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2份,证明该公司公众号账号主体。
8.支付费用截图2份,证明发布相关推文费用;
9.涉案推文阅读人次截图,证明该诊所涉案推文阅读人次;
10.已删除推文的图文阅读数据趋势截图1份,证明该推文删除时间。
11.其他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他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案件性质:
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18时14分在其公众号“陵川网”内发表的标题为“[开课预约]陵川事业单位22日正式开课,省考23号出成绩,25号正式开课,快抢占岗位”的推文中所含内容“参加公考教育面试课程你会得到什么?一、优师教学,不再担心对手比你学的更好,让你全方位掌握每一个知识点。……让你掌握面试全部核心秘诀,侃侃而谈,句句打动考官内心。”、“部分优秀学员代表 医学检验技术学员:高晓辉笔试第一,面试87.31分,综合成绩第一,成功考上陵川县中医院。 护理岗位学员:宋娇娟……以上是考上部分优秀学员代表 心动么、心动不如行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晋城微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3日,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企业形象策划;互联网数据服务。”,其长期从事互联网广告发布工作,为专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当事人应当在发布该涉案广告前审查其内容,且当事人也曾因违规发布教育类广告受到过行政处罚,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教育广告的相关规定。
2.当事人因发布违规广告,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受到行政处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321号)、2022年4月25日受到行政处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44号)。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有从重处罚情节。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推文只发布了6天,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案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决定一般行政处罚。
3.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当事人在今后的工作中需通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00元,罚款1360元(800×1.7=1360),罚没合计21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