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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0-0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经济开发区臻时代美妆经销店(林苏叶)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74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晋城经济开发区臻时代美妆经销店(林苏叶)
注册号 92140500MA0LL8HF36(1-1)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林苏叶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17盒;3、罚款11323元。(罚没款合计11393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0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2022〕174 号

当事人:晋城经济开发区臻时代美妆经销店(林苏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检查发现以下进口化妆品,外包装盒均加贴中文标签,情况如下:

1、BarrierRepair超渗透婴儿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14437、净含量27ml×5片)共2盒;该产品加贴中文标签标识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内容,外包装盒标识为BPY1。

2、Utena佑天兰玻尿酸果冻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5195、净含量33g×3枚)共3盒;加贴中文标签标识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内容,外包装盒未发现日期标识。

3、AHC黑金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11682、净含量30ml×5ea)共2盒;加贴中文标签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7,外包装盒标识为EXP20241129。

4、爱和纯 第三代臻致B5玻尿酸补水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74437、净含量27ml×5片)共3盒;加贴中文标签标识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内容,外包装盒标识为EXP20240809。

5、JM肌司研水滋养亮白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12005、净含量1.5ml×10EA)共4盒;加贴中文标签标识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内容,外包装盒标识为EXP20240831。

6、JM鱼子酱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12005、净含量30ml×10EA)共2盒;加贴中文标签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7,外包装盒标识为EXP20241026。

7、肌美精立体浸透保湿面膜(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11957、净含量30ml×1枚)共1盒;加贴中文标签标识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内容,外包装标识为54BTBB。

上述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经审批,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2022年7月18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

2022年7月22日,经审批,对扣押物品予以延期。

2022年8月21日,经审批,对扣押物品予以解除。

2022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苏叶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陈述上述7项进口化妆品是今年5月份通过微信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当事人陈述涉案化妆品是其上游供货商通过海外代购进口的,原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系当事人要求供货者加贴中文标签,供货者自己制作的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了案发后与供货者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并称因为被检查的事情,已无法与供货者取得联系。

当事人陈述涉案进口化妆品是当事人刚开业试销售,想看看市场情况,没有进销货记录,①Barriey Repair超渗透婴儿面膜共进3盒,销售1盒,进价31元/盒,销价45元/盒;②Utena佑天兰玻尿酸果冻面膜共进5盒,销售2盒,进价45元/盒,销价55元/盒;③AHC黑金面膜共进3盒,销售1盒,进价65元/盒,销价80元/盒;④爱和纯 第三代臻致B5玻尿酸补水面膜共进3盒,未销售,进价65元/盒,销价80元/盒;⑤JM肌司研水滋养亮白面膜共进4盒,未销售,进价38元/盒,销价49元/盒。⑥JM鱼子酱面膜共进3盒,销售1盒,进价38元/盒,销价49元/盒;⑦肌美精立体浸透保湿面膜共进2盒,销售1盒,进价35元/盒,销价45元/盒。故上述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323元,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3页,证明涉案化妆品当事人未查验、记录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原产品无中文标签,加贴的中文标签系供货者制作以及涉案化妆品的数量和进销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随附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及扣押物品数量等情况;

5、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3张,证明产品标识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局于2022年9 月 14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74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涉案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或者标注的使用期限与外包装盒标识使用期限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期间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七)当事人初次违法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建议参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另,涉案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或者标注的使用期限与外包装盒标识使用期限不一致,标称的批准文号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结合当事人微信记录关于原产品无中文标签,是当事人要求供货商加贴,以及供货商“本身就是没有中文标签的……我只负责打标签,符不符合要求不管也不知道”的内容,可以证明涉案化妆品的中文标签所标称的内容为虚假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故本案无法发函相关单位进一步协助调查。

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共17盒;

3、罚款11323元。

(罚没款合计11393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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