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45号
名称:泽州县泽之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OKG3TPXN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0日
营业期限:2019年04月10日至长期
住所:***********
2022年5月9日,接市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2100、2022101),(登记编号:2022100)线索称泽州县泽之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该企业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网站发布调味品广告,涉案产品为(晋城市)龙谷乡老陈醋,广告内容包含“以老陈醋为基质的保健醋有软化血管、降低甘油三酯等功效”等广告用语;(登记编号:2022101)线索称泽州县泽之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该企业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网站发布食品广告,涉案产品为(晋城市)山西特产鲁村小米,广告内容包含“鲁村村有全村2245人,其中160多对双胞胎。即320人,生双胞胎几率为15%”等广告用语。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泽州县泽之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情况如下:
一、现场在当事人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网站的“龙谷乡老陈醋”网页发现有“龙谷乡 山西老陈醋”、山西老陈醋含有丰富的氨基酸、有机酸、糖类、维生素和盐等”、“以老陈醋为基质的保健醋有软化血管、降低甘油三酯等功效”等广告用语。
二、现场在当事人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网站的山西特产鲁村小米网页上发现有“鲁村村有全村2245人,其中160多对双胞胎。即320人,生双胞胎几率为15%”等广告用语。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04月10日,主要经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为了推广本地产品,发布广告信息如下:
一、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上架了“龙谷乡老陈醋”,在“龙谷乡老陈醋”的宣传网页中有“龙谷乡 山西老陈醋”、“山西老陈醋含有丰富的氨基酸、有机酸、糖类、维生素和盐等”、“以老陈醋为基质的保健醋有软化血管、降低甘油三酯等功效”等广告用语。购买流量包推广费用为400-400×6%=376元(扣税)。
二、当事人于2019年7月24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上架了山西特产鲁村小米,在山西特产鲁村小米的宣传网页中有“鲁村村有全村2245人,其中160多对双胞胎。即320人,生双胞胎几率为15%”等广告用语。经调查得知,上述广告用语主要来源于2019年3月21日中央电视台《乡约-山西泽州县》栏目,但当事人确未标明上述广告内容的出处。购买流量包推广费用为1499.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发布“龙谷乡老陈醋”和山西特产鲁村小米宣传广告内容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发布“龙谷乡老陈醋”和山西特产鲁村小米宣传广告内容及宣传网页制作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公司网上宣传销售龙谷乡老陈醋和鲁村小米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发布“龙谷乡老陈醋”和山西特产鲁村小米宣传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价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帐凭证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生产厂商合作及转帐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网店销售截屏3份,证明当事人改正涉案广告的事实。
7、中央电视台《乡约-山西泽州县》栏目的视频截图1份,证明广告用语来源的事实。
8、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的事实
9、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发布“龙谷乡老陈醋”宣传广告,广告中有“龙谷乡 山西老陈醋”、“山西老陈醋含有丰富的氨基酸、有机酸、糖类、维生素和盐等”等广告用语。依据《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山西老陈醋,是指采用传统特殊工艺生产,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酿造食醋”、第八条“山西老陈醋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工艺特点:(一)以高粱、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豌豆、稻壳、谷壳为辅料;(二)以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高温固态醋酸发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晒、捞冰陈酿等工艺酿造;(三)陈酿期12个月以上;(四)不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山西老陈醋”是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酿造食醋,且酿造工艺是以高粱、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豌豆、稻壳、谷壳为辅料,不使用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而当事人所宣传的“龙谷乡老陈醋”配料是生活饮用水、高粱、玉米、麸皮、大麦、豌豆、稻壳、食用盐、香辛料,并添加了焦糖色、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通过查询,“山西老陈醋”的执行标准是GB/T 19777-2013,而“龙谷乡老陈醋”的执行标准是GB/T18187。故当事人将“龙谷乡老陈醋”宣传为“龙谷乡 山西老陈醋”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于2019年7月24日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发布山西特产鲁村小米的宣传广告,广告中有“鲁村村有全村2245人,其中160多对双胞胎。即320人,生双胞胎几率为15%”等广告用语。但当事人确未标明上述数据内容的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因市局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登记编号:2022100、2022101)的主体均为泽州县泽之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的“泽州有礼品牌店”网站,故应并案处理。
二、当事人作为销售商,发布广告是为了推广产品,以达到赚取更多利润的目的,且消费者下单、售后均是由当事人负责,故应当确定当事人为广告主。
三、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应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下架了涉案网页,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经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查询,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晋市监发[2021]195号)第56项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6月3日已经对涉案广告用语进行了改正,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200元。
二、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标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进行教育,罚款12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