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78号
当事人:沁水县医疗集团(沁水县人民医院、沁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5月31日,接上级移交案源线索,称沁水县医疗集团(沁水县人民医院、沁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沁水县人民医院”内发布的多篇文章涉嫌违反规定,并附有相关文章内容截图。
2022年6月8日,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沁水县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沁水县医疗集团(沁水县人民医院、沁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2022年6月20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23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案源线索中的三篇文章内容进行了确认。
2022年9月16日,经审批,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沁水县医疗集团(沁水县人民医院、沁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在其自建微信公众号“沁水县人民医院”中于2021年1月25日发布的标题为“[医学科普]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文末写有“为了全面贯彻国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的号召,为沁水百姓带来一体化、一站式的紧密型骨科、疼痛科专科医疗服务,我院长期邀请北上广三甲医院专家诊、手术,让沁水百姓花更少的钱,在家门口看好专家,享受更优质的医疗资源,目前已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术近200例,患者术后康复效果很好”、“如果您的亲朋好友有骨科相关疾病,请记得咨询我院骨科 电话:7021390”的文字表述;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标题为“耳鼻咽喉通,畅快好轻松!——沁水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简介”的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对该院耳鼻喉科做了简介,文中有“为方便患者就诊,耳鼻咽喉科实行24小时应诊,周六、周日正常坐诊,营造人性化、个性化服务。设备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1名,住院医师4名,长期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郑州大学眼耳鼻喉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合作。定期有省级专家来院进行学术讲座、手术、会诊活动”、“地址:沁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耳鼻喉科,咨询电话:7028698”的文字表述;2021年3月5日发布的标题为“关爱女性健康,从盆底康复做起!”的广告中有“产后康复系列”和“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之子宫脱垂及尿失禁系列”原价和优惠价对比图,对该院“产后康复系列”、“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系列”内容项目、价格做了具体介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后康复系列”和“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系列”项目中的“腹直肌分离检查+电刺激治疗(8次)”、“子宫复旧电刺激(8次)”、“产后催乳电刺激+乳房按摩(10次)”、“子宫脱垂电刺激+生物反馈(凯格尔,多媒体)15次+2次评估”等项目实际上并未开展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相关情况;
4.微信公众号简介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情况;
5.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该院公众号编辑、发布费用证明,证明该院发布相关文章费用;
7.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全文截图,证明该院发布广告的内容;
8.《沁水县人民医院关于盆底康复优惠告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产后康复系列”、“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系列”项目开展情况、广告发布费用情况。
9.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以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称:1.我院在公众号发布医疗等信息时,对医疗广告了解不全面,相关法律学习不够深,出现一些不太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并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立即删除,把影响降到了最小;2.按照《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有关条款,我院首次出现此类问题,应予以免罚;3.受疫情影响,我院运行极度困难,不稳定因素较多,恳请免于经济处罚。
2022年9月29日,做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在《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内,不符合免罚条件。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在自由裁量时已经充分考虑,建议维持原处罚意见。
案件性质:
1.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公众号内发布的标题为“[医学科普]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的广告,对该院开展的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情况进行了介绍,文末附有联系电话;2020年12月7日在公众号内发布的标题为“耳鼻咽喉通,畅快好轻松!——沁水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简介”的广告,对该院耳鼻喉科做了简介,文末附有该院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上述两篇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之规定,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在公众号内发布的标题为“关爱女性健康,从盆底康复做起!”的广告中,有“产后康复系列”和“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系列”原价和优惠价对比图,对“产后康复系列”、“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系列”内容项目、价格做了具体介绍。
经调查,该广告中的“腹直肌分离检查+电刺激治疗(8次)”、“子宫复旧电刺激(8次)”、“产后催乳电刺激+乳房按摩(10次)”、“子宫脱垂电刺激+生物反馈(凯格尔,多媒体)15次+2次评估”等项目实际上并未开展过,但当事人在广告相关项目费用中标有“原价”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涉案文章,调查期间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存在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公众号总用户数、违法广告阅读次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2.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删除了该涉案广告。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广告中发布的涉及价格欺诈的项目均无销售过,未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发布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处罚如下:
1.对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