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8月11日,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案源线索移交,称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站发布商品房类广告,广告内容:1、涉及面积“60-116平米”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2、未表明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号。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山西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打开其微信公众号“山西星湖地产”,当事人于2022-7-26 08:59 发布有一篇名称为“[书院华庭]、[世家豪庭]最新工程进度!”的宣传广告,其内容有“01书院华庭(图片)书院华庭施工现状(五张图片)...6、9、10、11号楼即将开始外墙保温的施工,预计9月底可完成...02世家豪庭(图片)世家豪庭施工现状(三张图片)...1号楼主体结构建至地上30层...[世家豪庭]、[书院华庭]项目每周三,周六上午9点两场看房团,想到工地实地看房的朋友们可提前同置业顾问预约每周两场...(图片)[世家豪庭]项目鸟瞰图(图片)88平米经典三居(图片)98平米三居(图片)星湖地产开发项目分布区位图(图片)[世家豪庭]五证齐全 精装升级 60-116平米经典户型 热销全城 咨询热线:0356-2686666 阅读5223”等宣传语,执法人员现场截屏并打印取证。
2022年8月24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郭宇辉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2年9月9日,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山西星湖地产”。当事人于2022-7-26 08:59 在其微信公众号“山西星湖地产”发布了名为“[书院华庭]、[世家豪庭]最新工程进度!”的推文,内容有:“01书院华庭(图片)书院华庭施工现状(五张图片)...02世家豪庭(图片)世家豪庭施工现状(三张图片)...[世家豪庭]、[书院华庭]项目每周三,周六上午9点两场看房团,想到工地实地看房的朋友们可提前同置业顾问预约每周两场...(图片)[世家豪庭]项目鸟瞰图(图片)88平米经典三居(图片)98平米三居(图片)星湖地产开发项目分布区位图(图片)[世家豪庭]五证齐全 精装升级 60-116平米经典户型 热销全城 咨询热线:0356-2686666 阅读5223”等字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推文是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书院华庭]、[世家豪庭]两个项目的商品房,推文中有这两个项目的相关文字介绍、图片、星湖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布区位图及咨询热线,故定性为房地产广告。上述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
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发布的名为“[书院华庭]、[世家豪庭]最新工程进度!”的房地产广告推文中,[书院华庭]项目的开发企业是当事人,[世家豪庭]项目的开发企业是山西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项目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翠华。当事人在上述房地产广告推文中[世家豪庭]项目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3.本案广告费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检查相关打印件,证明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郭宇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4.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
5.当事人房地产项目五证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房产项目取得五证的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构成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之规定,构成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系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件,涉案广告已删除,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序号61,违法行为: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免予处罚条件:属于首次违法,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已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因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受到晋城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另,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将其发布的违法广告进行了删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3.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删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2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