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99号
当事人:晋城市志禾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9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志禾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收银台货架右侧摆放有2盒“老白汾酒〔10〕”,生产批号分别为20201118114 PCL2C5MLT和20201118114 PCL2C5MP8。其外包装有“酒精度:45%vol,净含量/规格:225ml×2瓶,清香型白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资质,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于当日出具了《鉴定证明》。经审批,对上述涉案白酒进行扣押(详见《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616号》)。
2022年10月8日,经审批,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
案件事实:
经调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杏花村”的商标持有人。执法人员9月27日于当事人处现场查获的用于销售的2盒白酒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询问,当事人涉案白酒销售价格为140元/盒,本案涉案白酒货值金额为140*2=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鉴定证明》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公司销售涉案白酒的情况。
5.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白酒的情况。
6.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商标持有人。
7.标签照片8张,证明标签商标情况。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2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9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盒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经营额达不到涉嫌犯罪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和国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白酒2盒;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