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89号
当事人:山西二缆线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3月2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二缆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销售有十三种电线产品,具体如下:
1.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BVR,规格2.5㎜2,长度100M,认证编号:20100105386564,电线外表皮标识CCC ZR-BVR”字样的电线30盘;
2.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BVR,规格1.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认证编号:20100105386564,电线外表皮标识CCC ZR-BVR”字样的电线60盘;
3.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2×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1.20,电线外表皮标有ZR-RVV”字样的电线10盘;
4.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2×2.5㎜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10.1”字样的电线3盘;
5.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8×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2,”字样的电线4盘;
6.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3×2.5㎜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2.8,”字样的电线5盘;
7.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7.1,”字样的电线3盘;
8.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6×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12.1,”字样的电线6盘;
9.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3×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0.11.20,”字样的电线16盘;
10.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RVV,标称截面3×1.5㎜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7.,”字样的电线16盘;
11.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2.5㎜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1.10,”字样的电线5盘;
12.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1.5㎜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0.10.20,”字样的电线3盘;
13.标称有“旭阳电缆 CCC 工厂编号:A004369,合格证山西省著名商标,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铜芯塑料线)型号:60227IEC 01(BV),规格4㎜2,长度100M,执行标准: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厂址:高平市河西镇河西工业小区”字样的电线15盘。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电线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经审批,对上述电线进行扣押(详见《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707号》)。
2022年3月21日,经审批,对本案延期立案调查。
2022年3月31日,经审批,对涉案电线延长扣押期限。
2022年4月7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4月11日,经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旭阳电缆(15盘)属于山西高达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经审批,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旭阳电缆(15盘)解除扣押。
2022年4月20日,经审批,对当事人涉案的上海惠勋牌电线进行协助调查。因上海疫情原因,对本案中止调查。
2022年4月28日,经审批,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12种上海惠勋牌电线解除扣押。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经审批,对本案申请恢复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山西二缆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的电线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该公司销售1.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BVR,规格2.5㎜2,长度100M,认证编号:20100105386564,电线外表皮标识CCC ZR-BVR”字样的电线30盘,销售价格52元/盘;
2.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BVR,规格1.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认证编号:20100105386564,电线外表皮标识CCC ZR-BVR”字样的电线60盘,销售价格35元/盘;
3.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2×1㎜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1.20,电线外表皮标有ZR-RVV”字样的电线10盘;销售价格34元/盘。
4.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2×2.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10.1”字样的电线3盘;销售价格115元/盘。
5.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8×1㎜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2,”字样的电线4盘;销售价格131元/盘。
6.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3×2.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2.8,”字样的电线5盘;销售价格129元/盘。
7.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1㎜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7.1,”字样的电线3盘;销售价格70元/盘。
8.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6×1㎜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12.1,”字样的电线6盘;销售价格85元/盘。
9.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3×1㎜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0.11.20,”字样的电线16盘;销售价格48元/盘。
10.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RVV,标称截面3×1.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7,电线线体上标有ZR-RVV”字样的电线16盘;销售价格59元/盘。
11.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2.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2.1.10,”字样的电线5盘;销售价格138元/盘。
12.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CCC型号ZR-RVV,标称截面4×1.5㎜2,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0.10.20,”字样的电线3盘;销售价格80元/盘。
上述12种电线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线至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助调查,2022年9月26日收到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晋城市监执队协查〔2022〕703号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函》,经上海奉贤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涉案电线电缆为上海惠勋电缆有限公司所生产,其中BVR1.5㎜2、2.5㎜2的电线合格证是工人粗心大意将合格证装错。
另查明,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使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上述12种电线(共161盘)不属于认证范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当事人销售了标称有“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型号ZR-RVV,标称截面8×1㎜2,额定电压300/500V,长度100M,生产日期2021.2,”字样的电线1盘,购进价格88元,销售价格131元。
违法所得131-88=43元。上述161盘电线的货值金额为52*30+35*60+34*10+115*3+131*4+129*5+70*3+85*6+48*16+59*16+138*5+80*3=88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该公司销售电线电缆情况。
4.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电线电缆的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情况。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电线电缆情况。
6.协助调查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线电缆的情况。
7.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电线“上海惠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获得认证证书情况。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诉、申辩意见,复核情况和理由:
2022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189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构成销售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本案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线161盘;2.没收违法所得43元。3.罚款人民币2662.8元。罚没合计2705.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