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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09-09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慧芳美容养生会所(徐二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6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慧芳美容养生会所
注册号 92140502MA0H1C7A7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二会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的5盒“宫瑶”芳华泡浴粉、1盒“本目温清维尼系套”化妆品予以没收,罚款1057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09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67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慧芳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口处西侧面向消费者的货架自上向下第一层摆放着标签标注为“宫瑶”芳华泡浴粉(生产日期20190508/20220507,净含量150g×10包,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3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吧台结算处东北侧自上向下第二层货架中间位置,摆放着标签标注为“宫瑶”芳华泡浴粉(生产日期20190508/20220507,净含量150g×10包,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2盒;在吧台结算处东北侧货架自上向下第二层东侧货架上摆放有标签标注为“本目温清维尼系套”(本目养护植物复方油49号,净含量:30ml/2瓶;本目活力润肤泥49号,净含量:200g/2盒,生产日期:20181017,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1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口处西侧面向消费者的货架自上向下第一层摆放有标签标注为“宫瑶”芳华泡浴粉(生产日期20190508/20220507,净含量150g×10包,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3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吧台结算处东北侧自上向下第二层货架中间位置,摆放有标签标注为“宫瑶”芳华泡浴粉(生产日期20190508/20220507,净含量150g×10包,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2盒;在吧台结算处东北侧货架自上向下第二层东侧货架上摆放有标签标注为“本目温清维尼系套”(本目养护植物复方油49号,净含量:30ml/2瓶;本目活力润肤泥49号,净含量:200g/2盒,生产日期:20181017,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1盒。上述6盒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化妆品均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山西省鑫玉美业化妆品商行参加化妆品促销活动会时购进的,共购进“宫瑶”芳华泡浴粉6盒,其中1盒当事人自己使用了,购进价格60元/盒,销售价格98元/盒,“本目温清维尼系套”1盒,购进价格38元/盒,销售价格88元/盒。本案货值6盒产品计算(98*5+88*1)=57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6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涉案化妆品购进及销售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涉案产品照片8张,用于证明涉案产品经营及标签信息。

5.其它证据材料,用于证明本案其它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面向消费者的货架上摆放经营5盒标签标注为“宫瑶”芳华泡浴粉(生产日期20190508/20220507,净含量150g×10包,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和1盒标签标注为“本目温清维尼系套”(本目养护植物复方油49号,净含量:30ml/2瓶;本目活力润肤泥49号,净含量:200g/2盒,生产日期:20181017,保质期:三年,粤妆20161107)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的5盒“宫瑶”芳华泡浴粉、1盒“本目温清维尼系套”化妆品予以没收,罚款1057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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