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 2022 〕 93 号
当事人: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3月23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在微信公众号“山西省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布的推文,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月31日,执法人员在该院宣传科科长禹海鸥的陪同下,对该医院现场核查发现:1、微信公众号“山西省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所有;2、于2022年1月20日在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市二院皮肤科医生告诉你:怎样打败甲沟炎”的推文有“皮肤性病科联系方式:******”的文字表述;3、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标题为“市二院 老年手术不发愁 普外二科来解忧”的推文中有“典型病例分享”的相关内容;4、2021年10月20日发布标题为“尿路结石,何以解忧?唯有体外碎石机”的推文中有“活动日期: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联系方式:******赵医生:******”、“活动地址:******”的文字表述;5、于2021年10月09日发布标题为“激光,你到底了解多少?”的推文中有“欢迎大家咨询!联系电话:******”的文字表述。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于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1、微信公众号“山西省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晋城市城区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所有并运营。
2、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在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市二院皮肤科医生告诉你:怎样打败甲沟炎”的推文有“出现甲沟炎时,先尝试改变修剪趾甲的习惯以及穿鞋习惯,如果实在解决不了请到正规医院寻求医生的帮助!皮肤性病科联系方式:******”、“有需要的小伙伴,竭诚为您服务”的文字表述。此推文在介绍甲沟炎病症相关知识的同时,添加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897人次。
3、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标题为“市二院 老年手术不发愁 普外二科来解忧”的推文中有“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胆为老年患者解除病痛,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3-9月共收治老人……,有结直肠癌、腹膜后肿瘤……,难度系数较大,经过手术治疗,全部顺利康复出院。”的文字表述,并配有多名老年患者住院期间和对应病症照片,此推文在以住院患者名义作宣传的同时,又宣称治愈病症的有效率,属于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1075人次。
4、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标题为“尿路结石,何以解忧?唯有体外碎石机”的推文中有“尿路结石 何以解忧?唯有体外碎石机”、“凡来我院泌尿外科做体外碎石机检查的患者全部五折优惠”、“活动日期: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联系方式:******赵医生:******”、“活动地址:******”、“体外冲击波碎石是目前最先进的无需手术而治愈泌尿系结石的最新技术……。治疗一次仅需30-40分钟,冲击波治疗过程更安全,……,无创伤、无痛苦、低费用,无需住院,不影响工作、学习、生活。”、“……而体外碎石机能多次治疗结石复发”、“体外冲击波碎石创伤小,基本无痛苦,可控性强,疗效确切,按照碎石适应症,治疗成功率达95%以上,患者易于接受”等文字表述。此推文系介绍当事人泌尿外科采购的体外碎石机,该器械主要用于治疗泌尿系结石病症,在介绍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同时,又宣称有治愈率或有效率,属于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764人次。
5、于2021年10月09日发布标题为“激光,你到底了解多少?”的推文中结尾有“欢迎大家咨询!联系电话:******”的文字表述,此推文系介绍当事人皮肤科采购的体外碎石机,该器械主要用于紧致嫩肤、美白淡斑、缩小毛孔等,在介绍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同时,又添加医院的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226人次。
6、公众号用户112867人,上述4篇推文均为医院职工焦宇丹编辑并发布,平均每月发布相关推文50篇,每发布一篇推文费用为51.84元,四篇费用为207.36元。四篇推文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中介绍相关专家、医师均有相应资格证书,相关患者均提供有入院证和出院证,宣传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立即删除了涉案推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 ,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众号内推文发布的相关情况;
4、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具体内容4份,证明 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相应涉案推文;
5、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证明 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7、当事人公众号编辑、发布人员费用情况,证明当事人发布相关推文费用;
8、当事人涉案推文阅读人次截图,证明 当事人涉案推文阅读人次;
9、患者入院、出院证明,证明 文中介绍的患者在医院就诊,信息属实;
10、医生刘云三、焦云霞等执业医师证书,证明当事人公众号内介绍的医生均为医院注册医师。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5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在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市二院皮肤科医生告诉你:怎样打败甲沟炎”和“激光,你到底了解多少?”的推文,在介绍疾病名称、诊疗方法、预防知识等的同时,添加医院的地址或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两篇推文均属于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发布标题为“市二院 老年手术不发愁 普外二科来解忧”和“尿路结石,何以解忧?唯有体外碎石机”的推文,在介绍诊疗方法、疾病名称或住院患者病症情况的同时,均宣称有疾病的治愈率或有效率,构成宣称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违法行为。
3、四篇推文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
1、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四篇推文,存在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称治愈率或有效率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四篇推文阅览人数少,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即删除了相关涉案推文,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抽调医务工作者深入各社区、街道义务进行了核酸采集、查码扫码等工作。并多次派出核酸检测、采样队伍,支援湖北、忻州、太原、上海等地,协助完成当地疫情排查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3、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本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