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 2022 〕153号
当事人:******
抖音账号:******
住所(住址):******
2022年2月18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当事人薛士杰在抖音平台设有账号:大山美食生产队。2022年1月19日,该账号在直播带货中,对产品的描述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赴薛士杰抖音直播地高都镇保福村现场核查发现:1、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有账号:******,昵称为:大山美食生产队,注册手机号:******,账号认证姓名:******;2、2022年1月19日,其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时,对所带销的白酒有“八年酒体”、“线下商超128元一瓶,直播间268元一箱,一瓶44元”、“第四届酒文化博览会纪念酒”、“全部采用景德镇陶瓷罐装的酒水”、“杏花集团荣耀金奖”、“原浆20年,不是所有的酒都可以叫原浆20年”等的话语表述。
3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3月7日,当事人称其直播地在高都镇保福村,因疫情无法到场配合调查,出具有泽州县高都镇保福村村委证明。
3月8日,经审批,中止调查。
4月22日,经审批,恢复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
1、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有账号:******,昵称为:大山美食生产队,账号由其运营和维护。
2、2022年1月19日其在抖音平台直播带销纪念酒时称该酒有“八年酒体”、“线下商超128元一瓶,直播间268元一箱”、“第四届酒文化博览会纪念酒”。带销荣耀金奖清香型酒时称“全部采用景德镇陶瓷罐装的酒水”。均提供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话语表述内容属实。
3、带销晋义源“原浆”白酒时称“原浆20年,不是所有的酒都可以叫原浆20年”,该酒外包装表示“20”字样,晋义源“原浆”白酒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文件显示,该酒生产时加入了2000年—2002年左右酿造留存酒库的基础酒液,可印证“原浆20年”话语表述。
直播时称“这是我家的爆款,已经卖了两、三千多单了”(视频“大山美食生产队2”中8分58秒),销售记录显示该酒实际销售23箱,与表述内容不符。当事人以销售提成作广告费用,该酒直播间售价158元每箱,销售23箱,每销售一箱,当事人提25元佣金,共提佣金575元(23x25=575)。
4、本案中,当事人受生产厂家委托带销白酒,按照厂家提供的“口播卡”进行宣传,“口播卡”中无销售情况描述,生产厂家作为广告主,无违法情节。对于主播带销白酒的行为,认定其为广告发布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 ,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直播带货时的相关情况;
4、电子数据取证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直播带货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薛士杰身份证、抖音账号截图复印件, 证明薛士杰为抖音账号的实际拥有者;
6、纪念酒“八年酒体”生产厂家证明文件, 证明该酒加有8年的基酒;
7、纪念酒线下销售票据,证明该酒线下销售价格;
8、山西(汾阳·杏花村)世界酒文化博览会执委会授权书,证明纪念酒生产厂家取得授权生产许可;
9、景德镇市青业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销售票据,证明荣耀金奖酒酒瓶采用的是景德镇的陶瓷;
10、带销的三款酒的后台销售数据,证明三款酒的带销情况;
11、保福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在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到场配合案件调查;
12、三款酒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带销的三款酒取得生产许可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7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直播中带销晋义源“原浆”白酒时称“这是我家的爆款,已经卖了两、三千多单了”,实际销量与表述内容不符。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代销的晋义源“原浆”白酒实际销量,在直播时仍夸大产品的销售量,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本案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575元,罚款2300元,罚没共计287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