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 2022 〕43号
当事人: 晋城市*********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1年11月22日,收到上级部门移交案源线索。称1、你单位一楼接待大厅放置有“...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展示版面,上有“提拉紧致 丰润美丽 柔顺平滑”等宣传用语;2、在你单位一楼休息区书报架放有“打造完美面容整体化方案(主要宣传肉毒素)”;3、四楼办公区墙上有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等宣传介绍,部分内容超出医疗器械注册证规定范围。
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要求你单位向执法人员展示转办线索中“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脉冲CO2点阵激光”、“飞顿SHR冰点紧肤脱毛”广告牌涉及的医疗器械仪器,你单位提供了“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脉冲CO2点阵激光”、“飞顿SHR冰点紧肤脱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以及“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合格证明等资料。
11月29日,你单位补充提交了上述资料。
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托人第一次询问调查。受托人提供了沪广审准许字[2020]第006189号《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2022年1月18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便民服务——广告审查查询,沪广审准许字[2020]第006189号《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广告样件与在你单位一楼接待大厅发现的“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图文内容不一致。
2022年1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单位7日内提供与现场广告展架、广告牌图文一致的广告批准文件。截至调查终结,你单位未能提供。
现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一楼接待大厅发现关于“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的广告展架一幅;在四楼经营场所墙上发现“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超脉冲CO2点阵激光”、“飞顿SHR冰点紧肤脱毛”四个医疗广告宣传牌;在一楼大厅消费者休息区书报架上放置有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广告宣传册1本。
经查,你单位提供了“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国械注进20153131708、国械注进20153131709)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沪广审准许字[2020]第006189号)复印件。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查询到的“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国械注进20153131708、国械注进20153131709)的广告批准样件与上述“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图文字样不一致,广告费用为0元;对于四个医疗美容广告牌“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超脉冲CO2点阵激光”、“飞顿SHR冰点紧肤脱毛”,你单位也提供不出有效的广告批准文件,广告费用为40元。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时,你单位已主动撤下“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现场无其他“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广告宣传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事实。
2、被检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共4页,证明被检查单位主体资格。
3、2021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留取的宣传册资料等,共20页,证明违法事实。
4、2021年11月24日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共3页,证明你单位已撤下“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广告宣传册和“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
5、2021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共16页,证明涉案广告展架、广告牌所宣传的为医疗器械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且你单位进货渠道合法。
6、2021年11月29日,你单位补充提交的涉案广告所宣传的医疗器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以及使用手册复印件等,共50页,证明你单位进货渠道合法、涉案广告所宣传的医疗器械、药品进货查验过程符合规定。
7、2021年12月8日,当时提交的广告费用收据,共1页,证明广告费用。
8、2021年12月15日对受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9页;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截图打印页,共4页;证明你单位提供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广告样件与现场检查发现的“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图文内容不一致。
9、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现场发现的广告牌、广告展架图文内容相符的广告批准文件。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你单位于第一时间对“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广告宣传册进行了销毁,并责成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谨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二、上述“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广告宣传册仅有1本,是保妥适厂家于2016年之前提供的,属于六年之前的过期宣传册,因相关人员疏忽,未对过期的宣传册及时清理。三、2020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严重下滑,日常生产经营异常困难,房租都快承担不起了。四、请我局考虑到这次违法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任何恶劣影响,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你单位积极整改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以批评教育为主,酌情减免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已经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其他理由在自由裁量时也已经充分考虑,故维持了原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文件,你单位在休息区书报架上摆放“打造完美面容整体化方案”(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广告宣传册1本,被宣传的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你单位在公共休息区摆放上述广告宣传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构成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法行为。
你单位四楼经营场所墙面悬挂“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Q开关激光祛斑”等4个医疗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一楼大厅摆放“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一幅,图文内容与向我局提交的广告批准文件广告样件内容不一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行政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核查转办线索时,已主动撤掉“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广告展架,该广告展架非你单位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0元,违法情节轻微;你单位提供了相应产品——致.爱乔雅登注射用玻尿酸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产品进货渠道合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经审查发布“飞顿辉煌360激光光子工作站”、“飞顿SHR冰点紧肤脱毛”等四个医疗广告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我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并对你单位予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罚款8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一楼大厅消费者休息区摆放的“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宣传册仅有1本,已当场被执法人员取证并归入案卷;广告册的面向对象为入店顾客,广告波及面较窄;该宣传册背面印有艾尔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息,你单位称该宣传册为艾尔建公司免费附赠的,不是自己设计、印制的,你单位无主观违法故意;对于被宣传的“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素”,你单位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进口药品注册证、非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等材料,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广告,并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60080元(陆万零捌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