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执队处罚〔 2022 〕 114 号
当事人:晋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市儿童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4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晋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市儿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市妇幼保健院”发布的多篇文章涉嫌违反规定。4月13日,执法人员经过核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及现场核查,发现“******”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晋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市儿童医院),并对案源线索中的三篇文章内容进行确认。4月13日,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6月1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微信公众号“*******”为晋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晋城市妇幼保健院、晋城市儿童医院)所有并运营。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题为“【新技术】我院开展了儿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和肺泡灌洗术”的广告中,通过“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肺泡灌洗术”的介绍,对该院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进行了宣传;2022年2月11日发布的标题为“【疼痛门诊】‘痛在头部,病在颈椎’——带您认识颈源性头痛”的广告内在科普颈源性头痛有哪些症状和怎么治疗的同时,添加该院地址、联系方式;2022年1月14日发布的标题为“【每周一课】血糖高可以吃水果吗?”的广告内在科普血糖高如何吃水果的同时,添加该院地址、联系方式。以上三则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本案的广告费用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院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相关情况;
4.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截图, 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阅读情况;
5.微信公众号简介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情况;
6.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该院公众号编辑、发布费用证明,证明该院发布相关文章费用;
8.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6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自建微信公众号内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和2022年1月14日发布了三篇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标题为“【新技术】我院开展了儿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和肺泡灌洗术”的广告,通过“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肺泡灌洗术”的介绍,对该院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进行了宣传,构成医疗广告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行为。
标题为“【疼痛门诊】‘痛在头部,病在颈椎’——带您认识颈源性头痛”和“【每周一课】血糖高可以吃水果吗?”的两篇广告,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添加该院地址、联系方式,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组建新冠疫苗接种志愿服务队,对口支援城区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深入社区和多家单位接种新冠疫苗、信息登记、不良反应医疗救治等工作。目前承担着南街街道办事处5个社区、11所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员核酸采样和2个广场(人民广场、凤西广场)重点人群核酸采样工作。并多次派出核酸检测、采样队伍及业务骨干人员,支援湖北、忻州、太原、上海等地,协助完成当地疫情排查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以上三则广告的阅读量较少,其发布广告行为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删除相关广告,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处罚。
构成医疗广告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处罚。
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处罚。
统筹本案案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