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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1-2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老刘烟酒超市(刘保安) 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14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保安
注册号 92140502MA0HM0WN42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充气糖果”2袋、“千纸鹤果味糖”2袋,并处罚款10116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5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9月20日,接市局食品流通科案件移交线索。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位于该单位经营场所北侧商品货架从上至下数第五层,摆放有2袋外包装标签标示名称为“充气糖果”的食品,产品标准代号:SB/T1010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7132300530生产日期:2021年8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临沂韩喔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称重。在相同位置的货架上从上至下数第二层,摆放有3袋外包装标签标示名称为“千纸鹤果味糖”的食品,执行标准号:SB/T1001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3043500621,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或袋内合格证,其中2袋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10328,其中1袋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中糖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净含量:计量销售。

2022年9月8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经营的“千纸鹤果味糖”和“充气糖果”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2年9月15日,经审批,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食品实施扣押。

2022年10月14日,经审批,对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7日,从****公司购进的以下食品:(1),产品名称充气糖果(韩喔圆柱双扭奶),产品标准代号:SB/T1010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7132300530,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袋内装有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2021年8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临沂韩喔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称重,购进数量6件,规格:每件6袋,每袋5斤,每件价格115元销售价格每袋20元,合计36袋全部销售。春节时客户退回2袋,又摆放在商品货架上用于重新销售,至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查获时以上食品“充气糖果”已过期。(2)品名千纸鹤果味糖,执行标准号:SB/T10018,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13043500621,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包装袋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10328,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中糖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净含量:计量销售,购进1件,规格:每件6袋,每袋5斤,每件价格195元,销售了3袋,每袋价格38元,还有3袋摆放在商品货架上销售,至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过期,其中1袋未见生产日期故本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以现场检查发现的2袋“充气糖果”2“千纸鹤果味糖”为准共计116元,1袋未见生产日期的产品另作处理

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发现的1袋“千纸鹤果味糖”食品,未见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SB/T10018,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13043500621,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生产日期:未见,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中糖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货值金额认定为38元

综上,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充气糖果”2袋和“千纸鹤果味糖”2袋,货值金额116元2,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1袋“千纸鹤果味糖”货值金额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的情况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租赁、面积检查测量等情况。

  2. 2022年9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等情况。     

  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财务清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先登、查封扣押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房屋面积租赁相关情况。                               

    6.出租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商户基本情况调查表、《房屋租赁合同书》各1份,证明房屋出租面积等相关情况。                                                                               

    7.涉案物品及其他相关照片,证明涉案物品和相关资料等。

8.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2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214号文书。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涉案食品“充气糖果”“千纸鹤果味糖”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第三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购进记录“充气糖果”规格为每袋5斤,每件6袋;“千纸鹤果味糖”规格为每袋5斤,每件6袋,两种糖果包装均有统一规格体积,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内,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定义。且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充气糖果”规格为每袋5斤,售价20元,“千纸鹤果味糖”规格为每袋5斤,售价38元为整袋销售,并非称重销售。综上,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裁量。

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参考《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第109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理。

三、对当事人经营主体业态定性的说明。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于对刘保安经营的晋城市城区老刘烟酒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测量面积向出租方晋城市北华苑商贸有限公司核实,调取晋城市城区老刘烟酒超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内容第一条记录棚区为56.4平方米房屋面积48.6平方米,合计面积105平方米。当事人经营场所分为内外两个房间,外间南北长6米,东西长9米。内间分为南北2个房间,其中北侧房间南北长度2.7米,东西长度7.7米,房间内存放有矿泉水7箱,红牛饮料11箱,可口可乐饮料40件,雪碧饮料50件,雪碧易拉罐饮料5件,农夫山泉饮用水9件,芬达饮料15件,健力宝饮料5件,晋泉高粱白白酒8箱,珏山纯粮酒7箱,百家老根白酒10箱,黎候宴白酒15箱,百事可乐饮料9件吗,毅力优酸乳饮料74箱,娃哈哈冰糖雪梨12箱,康师傅冰糖雪梨60箱,舒化奶饮料3箱。以上测量的面积均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间南侧房间为当事人的生活场所。调查期间,刘保安提供了该超市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书》,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规定:(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店铺,远离污染源、通风整洁卫生,经营面积低于60平方米;”。当事人主体业态不符合小经营店的定义范畴,本案不参照《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处理。

四、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的裁量。

当事人摆放在面对消费者的货架上经营的1袋“千纸鹤果味糖”食品,未见生产日期,证据确凿,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引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且未将食品售出,货值金额较小,从轻处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处罚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充气糖果”2袋、“千纸鹤果味糖”2,并处罚款10116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千纸鹤果味糖”1,并处罚款5190

合计罚款:1530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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