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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2-07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7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0MA0K242Y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帅帅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7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7


当事人: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电话:************     其他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门店进门右侧货架第三层摆放有:

1.1盒黑大爷油头定型膏,制造商: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64,执行标准QB/T4076,净含量100g,限期使用日期见标识,产地:中国广州,保质期三年,该产品已使用,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2.1盒Silver Hair Clay,EXP20230608 MF6-AHKD001,该产品已使用。

3.2盒“印图”强力造型发泥,受委托方: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2,执行标准:Q/GZBS1,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未发现限期使用日期,该产品1盒已使用,1盒未开封。

4.2盒“印图”金刚啫喱膏,受委托方: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2,执行标准QB/T2873,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未发现限期使用日期,该产品1盒已使用,1盒未开封。

5.1盒莎威斯特蓝色发泥,品牌:莎威斯特,生产企业:广东德丝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28,执行标准:QB/T4076,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标注,EXP20220804,MFG-AHKD001,该产品已使用。

经审批,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扣押。(详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强制2022〕804号

2022年10月24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经查,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上述涉案化妆品中黑大爷油头定型膏、“印图”强力造型发泥、“印图”金刚啫喱膏均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销售价格均为25元/盒;Silver Hair Clay发蜡未标注中文标签,销售价格为25元/盒。

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化妆品是该公司员工2021年6月从其他美发店里拿过来用于公司员工使用的,因该美发店已取消理发业务,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上述涉案化妆品没有进行过销售。

鉴于当事人的营业范围包含美容、理发、化妆品和日用百货销售等,当事人直接将上述黑大爷油头定型膏印图强力造型发泥印图金刚啫喱膏Silver Hair Clay发泥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且部分已开封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只是用于其店内员工使用的证据,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50元。

    2.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证据不足。

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北美风情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直接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摆放有1盒“莎威斯特蓝色发泥”,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标注,EXP20220804,MFG-AHKD001,该化妆品已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因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莎威斯特蓝色发泥”超过使用期限后再进行过使用,无法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2022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对涉案化妆品的扣押、延长扣押期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情况。                                

4.现场照片及产品标签照片复印件1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化妆品的来源情况、销售价格等。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11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当事人的营业范围包含美容、理发、化妆品和日用百货销售等,作为化妆品的经营单位,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经查,当事人直接将上述黑大爷油头定型膏印图强力造型发泥印图金刚啫喱膏Silver Hair Clay发泥”与其它用于销售使用的化妆品一同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面对消费者开放的货架上,且部分已处于开封使用状态,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二、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但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购进票据,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户名:待报解预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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