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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1-0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梳浣坊健康管理中心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40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梳浣坊健康管理中心
注册号 92140581MA7Y3EUF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米宁霞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洗护产品,免除罚款;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0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40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门口货架上摆放有自然而然草本植物润护洗头原浆3瓶、倍爽净屑洗头原浆3瓶、防脱育发保健液5瓶、蓬松去油洗头原浆6瓶,在产品上标有国家发明专利 ZL 2012 1 0519038.4,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上述专利号,显示上述专利号为组合晾衣架的专利号,且已失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外有宣传版面“头疗养发馆 白发转黑 止脱生发 植物染发 头皮管理 修护发质”“头疗的好处 1、激活神经:治疗失眠多梦,神经衰弱。2、舒缓神经,改善末梢循环,防治焦虑症和忧郁症。3、疏通经络;4、缓解疲劳,治疗偏头疼,预防脑梗塞,改善视力和记忆力;5、头皮排毒:”等内容。

2022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询问,

2022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1、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货架上摆放的标有国家发明专利 ZL 2012 1 0519038.的自然而然草本植物润护洗头原浆3瓶、倍爽净屑洗头原浆3瓶、防脱育发保健液5瓶、蓬松去油洗头原浆6瓶,经查询显示上述专利号为组合晾衣架的专利号,且已失效,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2、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外有宣传版面“头疗养发馆 白发转黑 止脱生发 植物染发 头皮管理 修护发质”“中药养发找我们 头疗养生找我们 健脑安神 缓解疲劳 改善睡眠 消除进展 延缓衰老 止脱生发”“头疗的好处 1、激活神经:治疗失眠多梦,神经衰弱。2、舒缓神经,改善末梢循环,防治焦虑症和忧郁症。3、疏通经络:促进血液循环,活血提神,改善头部缺氧,缓解头疼头晕;4、缓解疲劳,治疗偏头疼,预防脑梗塞,改善视力和记忆力,可以健脑安神,增强记忆力;5、头皮排毒:祛除化学残留,取出皮脂栓塞,祛除头皮角质,清洁头皮”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资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询问情况                                                                      

3.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身份情况;                               

5.《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专利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该专利号为组合晾衣架的专利号,且已经失效

6、门店宣传版面照片4张,证明宣传页面信息。

7、涉案产品照片8张,证明产品信息。

8、广告费用收据,证明广告费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2年1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违反条款

1、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

2、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罚依据  1、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处理。

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和供货商资质,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对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免除罚款

2、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因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洗护产品,免除罚款;2、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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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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