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刘沙沙位于山西省**** 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场所一楼经营区域发现1罐澳洲美可卓(Maxige
nes)脱脂成人奶粉、2罐澳洲爱他美白金婴幼儿配方奶粉新版2段(新包装)、2罐德国爱他美金版婴儿配方奶粉1段(新版)、1罐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4罐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外包装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发现2罐“Platinum”奶粉、3罐“Aptamil PROfutura”奶粉、3罐“Hero Baby nutrasense3”奶粉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
2022年9月29日,经审批,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
2022年10月10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2022年10月14日,对受委托人靳芹芹进行了询问。
2022年10月27日,经审批,对涉案产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45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下单方式邮寄购进的奶粉,均为进口预包装食品,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销售,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票据和供货者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一楼北侧货架上发现用于销售的以下产品:
“澳洲美可卓(Maxigenes)”脱脂成人奶粉1罐,罐体标签标注信息为规格:1kg,原产地:澳大利亚,适用年龄:3岁以上,适合全家,孕妇和成人,保质期:见罐体,储存方法: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电话:400-991-9153。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87.5元/罐,销售价格124元/罐。
“澳洲爱他美白金”婴幼儿配方奶粉新版2段(新包装)2罐,罐体标签标注信息为品牌:澳洲爱他美,原产地:新西兰,净含量:900g/罐,质保期:见罐体,生产商:Danone Nutricia NZ Limited,适用年龄:6-12个月,使用方法:一勺奶粉每50ml水充分溶解奶粉,生产日期:日/月/年(见外包装),存储方式:干燥通风处保存,电话:400-991-9153。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数量2罐,购进价格268元/罐,销售价格248元/罐。
“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1段(新版)2罐,罐体标签标注信息为品牌:德国爱他美,净含量:800g/罐,质保期:见罐体,适用年龄:0-6个月,使用方法:一勺奶粉每30ml水充分溶解奶粉,生产日期:日/月/年(见外包装),存储方式:干燥通风处保存,电话:400-991-9153。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275元/罐,销售价格228元/罐。
“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1罐,罐体标签标注信息为品牌:德国爱他美,净含量:800g/罐,质保期:见罐体,适用年龄:6个月以上,使用方法:一勺奶粉每30ml水充分溶解奶粉,生产日期:日/月/年(见外包装),存储方式:干燥通风处保存,电话:400-991-9153。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185元/罐,销售价格228元/罐。
“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4罐,罐体标签标注信息为品牌:德国爱他美,净含量:800g/罐,质保期:见罐体,适用年龄:2岁以上的宝宝,使用方法:一勺奶粉每30ml水充分溶解奶粉,生产日期:日/月/年(见外包装),存储方式:干燥通风处保存,电话:400-991-9153。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245元/罐,销售价格228元/罐。
“Platinum”奶粉(a2)2罐,900g,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176元/罐,销售价格208元/罐,销售2罐,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
“Aptamil PROfutura”奶粉(1+)3罐,净含量:800g/罐,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175元/罐,销售价格228元/罐,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
“Hero Baby ”(nutrasense3)奶粉3罐,700g,购进数量6罐,购进价格97元/罐,销售价格158元/罐,销售1罐,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以上产品中有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或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两种情况。
案件调查中因无法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现场扣押的涉案产品计算(1罐*124元+2罐*248元+2罐*228元+1罐*228元+4罐*228元+2罐*208元+3罐*228元+3罐*158元)共计3790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销售的奶粉,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和陈述的事实等情况。
3、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等情况。
6、现场照片和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12份,证明现场和物品的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事项。
陈诉申辩及听证情况:
2022年12月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
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或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陈列在其经营场所内用于经营销售的奶粉,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自由裁量理由: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依法从轻的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因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品种包含婴幼儿奶粉,也具备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另当事人陈述,因房屋租金水电等物业管理费和员工工资费用开支,疫情原因店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考虑其外包装未见中文标签的奶粉销售数量较少和危害程度的情节,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 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时要注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兼顾行政目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之内。(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的行政处罚情形,也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澳洲美可卓(Maxigenes)”脱脂成人奶粉1罐,“澳洲爱他美白金”婴幼儿配方奶粉新版2段(新包装)2罐,“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1段(新版)2罐,“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1罐,“德国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2+段(新版)4罐,“Platinum”奶粉(a2)2罐,“Aptamil PROfutura”奶粉(1+)3罐,“Hero Baby ”(nutrasense3)奶粉3罐。共计18罐。罚款8790元。
2、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