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 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平市星之轩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进门左侧的房间墙上张贴有内容为“足疗的好处 一、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关节炎;五、防治腿脚麻木;六、防治糖尿病;七、防治感冒;八、美容减肥;九、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十、消除疲劳、身心愉快...360呵护 20次后、30次后、持续使用,有病抗病,无病强身,用之有益”等字样的宣传广告;在其左侧房间正面墙上张贴有内容为“《应验奇方·慈心方论》...天下第一茶”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在其下方的货架上摆放有“心意行 慈心方”系列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打印取证。
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8号)。
2022年11月3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广告制作费收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当事人注册于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在拼多多网络平台20元购买了内容为“足疗的好处 一、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关节炎;五、防治腿脚麻木;六、防治糖尿病;七、防治感冒;八、美容减肥;九、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360呵护 20次后、30次后、持续使用,有病抗病,无病强身”等字样的宣传广告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墙上,用于对其足疗业务进行广告宣传。
2.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委托晋城市万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自己找的“《应验奇方·慈心方论》...天下第一茶”等内容制作成宣传广告并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墙上,当事人称宣传中国中医文化的同时顾客有需求就卖“心意行 慈心方”系列产品。广告制作费100元。
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广告内容所称效果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赵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4.涉案广告制作费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制作的费用。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电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宣传广告中使用“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防治高血压、防治风湿关节炎、防治腿脚麻木、防治糖尿病、防治感冒、美容减肥、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等字样的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在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宣传广告中使用“天下第一茶”字样的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自有经营场所使用,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拆除了广告,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序号55,违法行为: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广告的。免予处罚条件:属于首次违法,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使用,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拆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4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