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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2-14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圆圆皮肤管理工作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2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城区圆圆皮肤管理工作室
注册号 92140502MAOMRCEH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圆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11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4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圆圆皮肤管理工作室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在其经营区墙壁上挂有内容为“ 素颜星空专业修护肌肤屏障 斑敏痘专业 权威治疗 专业有效 无激素 安全不反弹 20年专业医学品牌 痘没了 痘坑 痘印……激素痘 久治不愈的痘;敏消了……红血丝、敏感皮肤;斑没了 雀斑、老年斑……皮肤暗黄 赘生物……瘊子 痦子。素颜星空专业修护肌肤屏障,独家中药调理,抗敏第一品牌,中韩专家联手治疗各种反复、反弹的疑难痘、敏、斑等问题性皮肤。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青岛医学联合研制 纯植物、纯中药、安全、高效、不排异”的海报广告。

2022年1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11月2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晋城市城区圆圆皮肤管理工作室经营项目为生活美容服务,“素颜星空”系列产品是该店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2.当事人经营区墙壁上挂的宣传资料含有如下内容“ 素颜星空专业修护肌肤屏障 斑敏痘专业 权威治疗 专业有效 无激素 安全不反弹 20年专业医学品牌 痘没了 痘坑 痘印……激素痘 久治不愈的痘;敏消了……红血丝、敏感皮肤;斑没了 雀斑、老年斑……皮肤暗黄 赘生物……瘊子 痦子。素颜星空专业修护肌肤屏障,独家中药调理,抗敏第一品牌,中韩专家联手治疗各种反复、反弹的疑难痘、敏、斑等问题性皮肤。中科院皮肤病研究所青岛医学联合研制 纯植物、纯中药、安全、高效、不排异”构成了对该店内产品使用效果的宣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资料。

3.海报广告是当事人2021年5月21日在当地广告公司制作,规格1.2m×0.82m,制作金额28元。

4.涉案广告已于检查当日撤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李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5.收据1份,证明涉案广告费用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相关情况。

7.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在其经营区的海报中关于对“素颜星空”产品使用效果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撤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当事人在今后的工作中需通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理意见及依据:

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112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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