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2-1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高平市阳光奥达健康管理中心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高平市阳光奥达健康管理中心
注册号 92140581MAOLHJJYX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丽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24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1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平市阳光奥达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在该店进门左侧第一个房间内挂有广告牌,上面含有内容:“白云山 头疗养生 头疗的好处:1.激活神经系统,调理失眠多梦,神经衰弱。2.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头部缺氧,改善视力和记忆力。3.调节神经,改善末梢循环,防止高血压低血压。4.疏通头部经络,清除头部淤堵,快速解决头晕头疼。5.快速放松头部,舒缓神经,防治焦虑症和忧郁症。”,第二个房间内挂有广告牌,含有如下内容:“淤堵 世上本无癌,只有淤和堵 虚则寒 寒则湿 湿则凝 凝则淤 淤则堵 堵则瘤 瘤则癌 精油开背是一种按摩方法,随着现代生活的高节奏……人体的五脏六腑都反映在上面。”。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07号)。现场提供了该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以上资料均签字予以确认。

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11月2日,经审核,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经查,高平市阳光奥达健康管理中心与海基维一实业(福州)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销售白云山维一实业精油。

2.涉案两块广告牌子左上角均标有有“白云山,维一实业”、下方均标有“广药白云山维一实业有限公司”,并分别含有以下内容:“白云山 头疗养生 头疗的好处:1.激活神经系统,调理失眠多梦,神经衰弱。2.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头部缺氧,改善视力和记忆力。3.调节神经,改善末梢循环,防止高血压低血压。4.疏通头部经络,清除头部淤堵,快速解决头晕头疼。5.快速放松头部,舒缓神经,防治焦虑症和忧郁症。”、“淤堵 世上本无癌,只有淤和堵 虚则寒 寒则湿 湿则凝 凝则淤 淤则堵 堵则瘤 瘤则癌 精油开背是一种按摩方法,随着现代生活的高节奏……人体的五脏六腑都反映在上面。”,构成了对该店内产品的宣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资料。

3.广告牌是当事人2022年8月13日在当地广告公司制作,每块规格50cm×70cm,一共制作六块,合计金额180元,其中四块没有发现问题,涉案两块广告牌的制作费用为60元。

4.涉案广告已于2022年10月24日撤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赵丽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5.收据1份,证明涉案广告费用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相关情况。

7.整改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撤销涉案广告情况。

8.产品经销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白云山维一实业精油。

9.其他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当事人在其经营区的广告中关于对“世上本无癌,只有淤和堵”及“头疗的好处”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涉案广告中关于头疗可以防止高血压低血压、防治焦虑症和忧郁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2.因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撤除,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当事人在今后的工作中需通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理意见及依据:

1.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处罚。

2.发布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的规定。本案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罚款240元。

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