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1-22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九号湾蒸蒸日上饭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09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侵权的汾酒系列商品19盒。3、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2

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209

名称:晋城市城区九号湾蒸蒸日上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身份证:***************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

住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2022年8月31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城区九号湾蒸蒸日上饭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服务台后面的货架上摆放有4盒老白汾酒(15封坛,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201022521),在库房货架上摆放有2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48%VOL,500ml,批号:20180227112)、1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90115113)、1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60612113)、1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70330112)、1盒青花汾酒20(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80419112)、1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80203511)、2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81218531)、1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60520531)、

1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475ml,批号:20201015541)、2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53%VOL,475ml,批号:20190419141)、2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规格:225ml×2,批号:20200907113),以上汾酒系列的包装盒上均标注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标注内容,经注册商标“


的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汾酒均不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强制措施(扣押)。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载明许可事项:经营者名称是晋城市城区苏晓东饭店;社会信用代码是92140502MAOK1UOCOR;负责人是苏晓东;住所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经营场所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名称是晋城市城区九号湾蒸蒸日上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140502MA7YMLKT2A;经营者是尚万浩;住所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

2022年8月3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尚万浩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尚万浩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

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责改【2022】902号)。

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提供了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10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0月22日,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一、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开始,在抖音平台陆续购进4盒老白汾酒(15封坛,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201022521)、2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48%VOL,500ml,批号:20180227112)、1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90115113)、1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60612113)、1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70330112)、1盒青花汾酒20(酒精度:53%VOL,500ml,批号:20180419112)、1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80203511)、2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81218531)、1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批号:20160520531)、1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475ml,批号:20201015541)、2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53%VOL,475ml,批号:20190419141)、2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规格:225ml×2,批号:20200907113),共计19盒。上述商品包装盒上均标注有图片1.png“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标注内容,经注册商标“图片1.png

”的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汾酒均不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有进货票据。无违法所得。

老白汾酒(15封坛,酒精度:42%VOL,475ml)的销售价是140

/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48%VOL,500ml)的销售价是750元/盒、青花汾酒30(酒精度:53%VOL,500ml)的销售价是800元/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500ml)的销售价是800元/盒、青花30汾酒(酒精度:53%VOL)的销售价是800元/盒、青花汾酒20(酒精度:53%VOL,500ml)的销售价是350元/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的销售价是298元/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的销售价是298元/盒、汾酒20(清香纯正,酒精度:42%VOL,475ml)的销售价是298元/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475ml)的销售价是130元/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53%VOL,475ml的销售价是130元/盒、老白汾酒10(酒精度:45%VOL,规格:225ml×2)的销售价是130元/盒。违法经营额为6652元。

二、当事人于2018年和苏晓东合伙经营晋城市城区苏晓东饭店,负责人是苏晓东,住所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经营场所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后因饭店亏损,苏晓东撤资。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注册登记了晋城市城区九号湾蒸蒸日上饭店,经营者是尚万浩,住所仍是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南翠小区1号楼4号商铺,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商品的购进渠道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间和渠道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6、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1347102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份,证明商标持有人的身份的事实。

7、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系列汾酒不是商标持有人的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11、其它证明材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它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城市监执队罚告[2022]2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手机原因未能提供上述各种酒的购进记录和购进价格,当事人称销售价都是按照市场价格定的,故本局认为应当按照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指导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酒系列商品19盒。处罚款20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权的汾酒系列商品19盒。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11  22 

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222号 备案编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6
效能投诉电话:2026032     效能投诉邮箱:jcscjg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