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 市监 执队罚〔 2022 〕 94 号
当事人: 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3月23日,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称,在微信公众号“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发布的推文,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月31日,执法人员在该院门诊主任王彩宇的陪同下,对该医院现场核查发现:1、微信公众号“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为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所有;2、于2022年1月13日在该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活动】这个寒假让孩子不做缩头“少年”,晋城博润包皮手术包干价只需2000元,千万别错过,速约!”的推文,文中有“自我院已开展用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做包皮手术以来,成功率达100%,术后恢复良好,无一例出现并发症”、“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医院南区位于晋城市泽州路1298号(物贸广场旁)”和“健康热线0356-2063999”的文字表述;3、于2021年8月3日在该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医术精湛暖人心 患者感激送牌匾”的推文中有“李先生半年前发现肛门处有肿 块......,通过问诊和检查李先生患有混合痔,左侧精索静脉曲张......为患者行左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包皮环切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现已出院”和“医院南区位于晋城市泽州路1298号(物贸广场旁)”的文字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于4月13日,申请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1、微信公众号“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为晋城博润微创外科医院所有并运营。
2、2022年1月13日在公众号内发布标题为“【活动】这个寒假让孩子不做缩头“少年”,晋城博润包皮手术包干价只需2000元,千万别错过,速约!”的推文,文中有“自我院已开展用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做包皮手术以来,成功率达100%,术后恢复良好,无一例出现并发症”、“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医院南区位于晋城市泽州路1298号(物贸广场旁)”和“健康热线0356-2063999”的文字表述。此推文在介绍包茎和包皮过长相关知识的同时,宣称治愈率和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添加当事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493人次。
3、 2021年8月3日在该公众号内发标题为“医术精湛暖人心 患者感激送牌匾”的推文中有“李先生半年前发现肛门处有肿 块......,通过问诊和检查李先生患有混合痔,左侧精索静脉曲张......为患者行左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包皮环切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现已出院”和“医院南区位于晋城市泽州路1298号(物贸广场旁)”的文字表述,此推文在介绍治愈患者表达感谢同时,添加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宣传,属于医疗广告。此条推文阅读22人次。
4、上述两篇推文为当事人企划部职工李慧媛编辑并发布,劳务费每月1580元,平均每月发布相关推文20篇,每发布一篇推文费用为79元,两篇费用为158元。两篇推文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中医生徐俊、柴鹏亮均为医院注册医师,提供有文中患者入院证和出院证,宣传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当即删除了涉案推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1份 ,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众号内推文发布的相关情况;
4、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具体内容2份,证明 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相应涉案推文;
5、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证明 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项;
7、当事人公众号编辑、发布人员劳务费用,证明当事人发布相关推文费用;
8、当事人涉案推文阅读人次截图,证明当事人涉案推文阅读人次;
9、患者入院、出院证明,证明 患者在当事人医院就诊,信息属实;
10、医生徐俊、柴鹏亮执业医师证书,证明当事人公众号内介绍的两名医生确为该院注册医师;
11、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证明,证明当事人在我市疫情防控中的工作;
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423号),证明 该院2021年12月,曾因广告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22年5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1、标题为“【活动】这个寒假让孩子不做缩头“少年”,晋城博润包皮手术包干价只需2000元,千万别错过,速约!”的推文,在介绍包茎和包皮过长相关知识的同时,宣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做包皮手术以来的治愈率或有效率,构成宣称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违法行为。并称享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构成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2、两篇推文均在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时,出现该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构成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3、两篇推文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
1、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两篇推文,存在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称治愈率或有效率、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以介绍相关医疗知识或医疗资讯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曾因违反按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423号)。其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七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
3、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两条推文阅览人数少,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即删除了相关涉案推文,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抽调医务工作者深入各社区、街道义务进行了核酸采集、查码扫码等工作。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从轻处罚。
4、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违法情节,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整(16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日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