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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2-10-25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97 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建军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12235元(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价款)。2.罚款人民币81997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5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2〕197

当事人: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1年11月23日,接上级移交线索,称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水表售卖记录”一份共8页,当事人称因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监督检查,提出公司下属水表专营商店涉嫌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等问题,目前水表专营商店已经于2021年10月29日停止运营,并对3月1日至10月29日期间收取的用户水表款进行退还,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表销售款退还方案》、《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内部水表管理规定(试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供水计量装置销售相关资料。2021年12月13日,经审批,立案调查。2022年1月24日,因对《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部分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申请,案件中止调查。2022年1月24日,向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关于调查“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问题疑点的请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5日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函《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计量器具收费相关价格问题予以明确的函》(晋市市监函【2022】82号),因长时间未得到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恢复调查。

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委托计量分公司经理接受询问调查。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计量分公司经理第二次接受询问调查。2022年7月25日,因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指引》的函]“二、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向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了解晋城市城镇规划用地范围相关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申请,案件中止调查。因长时间未得到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恢复调查。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委托计量分公司经理第三次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共计819971元:

1.当事人向零售普票水表用户违规收取计量器具费用共187830元。当事人零售普票水表总户数719户,合计金额216312元,当事人供水范围为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矿区,经核查普票用户中包含不属于当事人供水范围的非终端用户14户,合计收取金额17357元。普票用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共15户,合计金额11125元,违规收取的计量装置费用为187830元(总额216312元减去应收非终端用户17357元减去应收房地产开发企业11125元等于187830元)。

2.当事人向专票对外用户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共37129元。当事人专票对外用户合计30户,合计金额43974元。包含不属于当事人供水范围的非终端用户共4户,合计收取金额6845元。当事人违规收取的计量装置费用为37129元(总额43974元减去应收非终端用户6845元等于37129元)。

3. 当事人受委托施工项目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595012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3月1日至今晋城市安立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经统计,晋城市安立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至今共施工58个项目,其中计量装置费用共收取1526589元,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25个,计量装置费用639324元。第三方承建的非终端用户共11个项目,计量装置费用292253元。综上当事人违规收取的计量装置费用为595012元(总额1526589元减去应收房地产开发企业639324元减去第三方承建非终端用户金额292253元等于5950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源线索移交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检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3. 询问笔录3份 ,证明当事人收取计量器具相关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5.普通发票统计表20页,对外专票统计表2页,安利达安装公司专票统计表1页,委托施工合同及工程明细表58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的相关情况。

6.其它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其它情况。   

2022年10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共计81997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了《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表销售款退还方案》主动展开退款行为,已完成退还用户286户,合计金额107736元,其情形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本案从轻处理。

处罚意见及依据:

1.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712235元(违法所得819971元减去已退还107736元);罚款人民币819971元。

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12235元(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价款)。

2.罚款人民币81997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322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晋城市农行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行号:103168090217;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户名:  待报解预算收入;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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