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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 2023-02-28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晋城市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当

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晋城市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40502MA0LDL1J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叶楠楠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8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8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313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接市局移交案件线索:晋城市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钟阳商业服务楼内销售厅发布条幅广告称其项目为“政府制定老旧农贸市场唯一承接地”。

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城市钟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在其临时售楼中心入口处写有宣传语“欢乐颂·邻里中心 大改造 新升级·晋城首座智慧农贸来袭 全城寻房东火爆抢购中”,在公司正式售楼中心入口处有宣传语“欢乐颂·邻里中心 大改造 新升级·晋城首座智慧农贸市场”,在正式售楼中心大厅有宣传语“政府指定老旧农贸市场唯一承接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晋城市监执队限提〔2022〕815号)。

现场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以上资料均签字予以确认。

2022年12月16日,经审批,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1.经查,当事人临时售楼中心和正式售楼中心的入口处的宣传版面含有以下内容:“欢乐颂·邻里中心 大改造 新升级·晋城首座智慧农贸来袭 全城寻房东火爆抢购中”“欢乐颂·邻里中心 大改造 新升级·晋城首座智慧农贸市场”。在当事人正式售楼中心的大厅的宣传条幅含以下内容“政府指定老旧农贸市场唯一承接地”。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广告内容的依据和相关证明资料。

2.涉案的一个条幅、两个宣传版面是2022年10月19日在晋城市城区环球图文装饰部制作的,做好后就挂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16日检查时,仍然悬挂在经营场所。本案广告费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5.情况说明、收款收据1份,证明宣传版面制作费用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宣传版面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2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可以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8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凤城支行(地址:晋城市城区泽州北路2633号,城区政府对面;罚款账户账号:04902101010046790;  户名:代报解预算收入税款;缴款备注需注明: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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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789号   联系电话:0356-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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